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1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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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
1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道路、污水雨水管线、路灯、市政园林绿化、中小学、公立医院、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公厕、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及道路指示牌等,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按现行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或经市政府同意后引入社会资金代建。
2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自来水市政管网、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变电站、开闭所等行业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城市发展进程由各行业公司逐步投资建设实施管理。
3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城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社会养老院及农贸市场等商业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实施。对于居住区内规划的幼儿园,提倡开发公司随住宅和营业房联合销售(需在售房合同中注明),产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单位经营,收入用于业主补贴。
4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中社区用房、警务室、社区级文化活动服务中心、社区级体育设施、垃圾中转站、市政公厕等,其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由开发单位建设,建成后按安政〔2010〕55号文件规定移交给相关接受主体,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5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投资建设有困难的,可报安阳市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复后,按照本细则其它管理条款分类实施。
(二)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
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小区规划图中小区内道路、绿化、雨污水管道、路灯、变配电室、热力交换站房、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间、消防设备、居住区体育设施、居住区文化设施、物业用房、小区内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小区内公用设施由开发商按规划指标和规定标准建设,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建成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单位管理。
小区内需建电力关闭所的,由开发商(小区)无偿提供场地,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后期管理,土地权归小区业主所有,设备管线归供电公司管理。
小区内变配电设备及线路、热力交换设备及管道、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管道、供气等属于小区居民购买的公用服务设施,由于其专业要求特殊,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水平,故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上述单位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尽快制定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管养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实保障居民的宜居环境。
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
(一)土地管理
1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由规划部门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相关规范,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对“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提出书面意见,明确“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内容。
2对于“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土地,可采用土地出让时预留,由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购买,其中路灯、环卫、道路绿化等设施占地,由土地购买单位按规划预留,由其配套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对于拟实行代建或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由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控规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一并控制,市土地部门在审批出让土地条件时作为投资建设条件一并出让。购置土地、项目建设资金返还、抵顶办法由公建配套设施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土地和公建办共同制定。
3对于“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单独占用土地,其土地采用划拨方式由行业部门购买。
4对于“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土地,采用市场招拍挂方式面向社会,谁建设、谁购买。
5对于“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土地,由开发单位通过招拍挂形式一并购买,并负责建设移交。招拍挂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需明确“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土地主管部门在招拍挂的条件中应明确该部分配套设施所需土地成本和建设成本已计入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中,开发单位在竞买土地时需自行考虑该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和土地成本。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的“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中要一致。
6对于“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所需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随居住区土地一块拍卖。该类土地是开发企业为保障居民生活所建配套设施所必需的土地,在招拍挂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要尽可能明确居住区内公用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无法明确的,应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中明确到位。
(二)规划管理
1市规划部门在组织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和出具土地规划条件时,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相关规范明确“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内容和条件。
2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时,要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明确“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3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时,要确保经济技术指标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规范要求;对有条件的可适度提高标准。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位置。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建设管理
1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要求其明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如与其它建筑物叠建、联建还需注明部位、层数。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如电力、燃气、热力、供水等)建设要求的,还需满足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
2“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通过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建设单位凭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到安阳市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3“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方案报政府批准后,须将规划方案报市公建办备案,开竣工项目及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公建办备案,以便整体掌握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成情况。
4“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的工程管理形式管理。
5“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委托代建的“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在通过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与市公建办签定《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事项、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持合同及相关资料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整体项目开工手续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在开发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时,经市公建办同意,建设单位可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合同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6“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招标、施工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综合验收
1对“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验收体制验收,验收合格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市公建办备案,凭备案证明以及合法批建手续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为其办理竣工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2对“行业投资建设的城区配套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报市公建办备案。
3对“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的工程管理体制验收,验收合格后其投资人须将项目情况报市公建办备案
4对“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委托代建的“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须通知市公建办并由公建办及时组织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及接收主体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已经履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义务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市公建办向建设单位出具《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书》;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市公建办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市公建办出具《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书》。其中“居住区项目”和“市、区财政投资项目”凭《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书》以及合法批准手续方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5在进行综合验收时,对单独占地、叠建、联建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须在竣工验收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内容予以明确。
(五)移交管理
1对“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并报市公建办备案。
2对“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由其行业自行管理,建成后报市公建办备案。
3对“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其投资单位管理,并报市公建办备案。
4“居住区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委托代建的“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在获得《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接收项目。移交后建设单位与相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送市公建办备案。开发建设单位须在保修期限内依法承担项目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2)建设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供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验收合格证、红线拨地交接单、竣工验收备案证、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建设合同确认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市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权属分离,将相关接收单位作为建设用地业主进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接收单位持相关资料办理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5“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产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单位管理,其中有行业管理要求的水、电、气、暖等设备管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
6“居住区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
(六)运行管理
1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的运行负全责,要保证设施的合理、有序运转,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2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主体要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各城区配套设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建成并投入运营和未投入运行的配套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覆盖范围报市公建办备案。
4市公建办要逐步建立全市城区配套设施项目库和网点图。及时掌握整体情况,为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三、监督管理
(一)不按批准的建筑方案和市公建办签定的《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建设的,由市公建办督导开发企业整改。开发商售房广告超出合同建设内容的,开发商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有下列情况的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给予处罚:
1不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内容、标准建设的;
2擅自改变配套设施功能用途或建成后不按规定移交的。
(三)对擅自缩减配套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的施工项目位置或不按上述规定建设的,由市行政执法局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管理部门人员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相应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执行上述规定,造成共建配套设施建设无法管理和使用的;
2不按程序规定,擅自为建设单位调整配套设施面积、用途的;
3公共配套设施接受主体,不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挪作它用的;
4不完成公共配套设施综合验收,为其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的。
(五)市公建办负责牵头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发改、土地、规划、住建、民政、教育、电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联系人,并根据安政〔2010〕55号文件及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关于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工作机制,保证我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六)市监察局和市公建办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公建配套设施工作作为效能检查的一个重点,定期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未竣工备案的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本细则不适用居住区规划的农贸超市、储蓄所、邮政所、商业服务等经营性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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