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0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0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濮政〔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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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0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2010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建设局
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畜牧局濮阳供电公司
(2010年3月15日)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金堤河、马颊河、第三濮清南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使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金堤河、马颊河、第三濮清南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与市政府签定的河流水质目标要求,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金堤河、马颊河、第三濮清南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整治任务主要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脱氮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河流水质目标要求;加强三河河道综合整治,有效减轻河道本底污染;推进水环境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金堤河综合整治的重点是濮阳县回木沟、
青碱沟、范县杨楼河、台前县梁庙沟;马颊河综合整治的重点是马颊河濮阳县引黄总干渠段、清丰、南乐段及华龙区老马颊河段。通过对三条河流环境综合整治,使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河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河流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
2.责任分工
3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参加;4月10日前,各县(区)、高新区将辖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做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做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责任分工
6月底前,各饮用水源所在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10月底前,各水源所在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各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移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完成2010年度更新改造任务,并建
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责任分工
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16个省级生态村、2个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责任分工
3月30日前,各县(区)、高新区将拟建成生态村的行政村名单和创建生态乡(镇)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11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我市将根据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编制2010—2015年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
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责任分工
3月30日前,确定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企业,制定建设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备案;6月30日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的编制任务;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以上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落实本部门任务。
相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各县(区)、高新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区)、高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
4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要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
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水利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农业部门要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于3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区)、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调度。各县(区)、高新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汇总一次,上报市政府。
(六)责任追究。
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当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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