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崤函创业扶持行动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崤函创业扶持行动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1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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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崤函创业扶持行动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崤函创业扶持行动是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宽创业领域,搭建创业平台,强化创业服务,营造创业环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业活力,积极开展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创造财富、谋求发展的创业实践活动。为全面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设创新开放、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生态宜居三门峡,现就强力推进崤函创业扶持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创业服务等措施,推动创业实践,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动我市工业、农业和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以发展个体私营、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2011年底前筹措到位担保基金1.2亿元,2012年落实贷款扶持资金5亿元以上,扶持全市各类民营企业5000户,2012年底全市累计扶持数量达到10000户以上。市政府每年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目标任务。
二、壮大创业主体
(一)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具有三门峡合法身份证明、符合有关条件的,均可享受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企业的,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鼓励城乡居民致富创业。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在农业用地上连片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优惠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认真落实国家、省鼓励创业就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免费开展转业退役军人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转业退役军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并参照就业优惠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六)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回国在我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当地政府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大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利用大型企业集团和优势企业所提供的市场份额、技术支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扶持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八)支持“引进来”创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外地投资主体来我市创业,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引进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九)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形成企业集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十)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军队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20%以上的,各县(市、区)政府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三、降低创业门槛
(一)放宽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在我市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三)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前置审批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四)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五)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及复印件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六)放宽冠市、省级名称条件。在三门峡市范围内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除行业规定外,均可冠用“三门峡”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要求条件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省级名称。
(七)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回乡创业农民工,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四、改善创业融资环境
(一)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创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创业者积极创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创业扶持资金可以用于对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给予补贴,对创业企业到市外设立办事窗口和营销中心给予适当补贴,对创业企业争创中国弛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提供贴息,对创业企业在媒体发布广告及开展重大促销策划活动给予补贴。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部门,对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个人抵押贷款上限,区别不同情况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灵活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投资公司的投融资作用,切实帮助各类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问题。市、县两级政府对在支持创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部门和其他投融资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鼓励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加入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贷款对象,在现有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基础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象扩大到城乡所有自主创业人员和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企联〔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提高贷款额度,自主创业的个人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原来贴息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提高到100%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就业资金列支。
延长政策扶持资金年限。在享受原来国家贴息2年、地方财政贴息2年的基础上,根据其按时归还贷款、经营规模和效益以及企业职工参保情况,可以给予继续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所需贴息资金由就业资金列支。
扩大反担保范围,除原来行政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可以提供反担保外,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较稳定的石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烟草、自来水、邮政、铁路、高速公路、医院、银行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职工。贷款申请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存单和国家债券质押提供反担保,可以实行联保形式提供反担保,也可以由信用社区推荐免除反担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房产抵押手续只收取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四)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市政府在每年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目标的同时,下达担保基金新增任务。为了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筹集担保基金,对于超出当年新增担保基金任务的部分,市政府按1∶1的资金奖励,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争取在2011年底前,全市担保基金规模达到1.2亿元以上。同时,引入经办银行竞争机制,扩大合作经办银行数量,把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群众满意度高、具备合作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单位。
(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要做好数据统计和上报以及经办银行的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及时拨付,并落实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担保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
五、加强创业扶持
(一)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在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制定政策、加大投入,在各产业集聚区内建立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对创业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进驻各类孵化园区的,自进驻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和收费补贴。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帮助各类企业妥善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二)完善创业服务平台。一要构建创业指导网络。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将创业服务不断向街道、社区和农村延伸。二要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市、县两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建立创业服务网站,免费为创业者收集、发布项目信息;市内主要媒体、人力资源市场要开设创业专栏。加快发展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成立市、县、乡三级创业者协会,发挥其在交流信息、跟踪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三要加强创业联系和帮扶。建立创业联系和帮扶制度,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明确联系、帮扶的企业和扶持发展的项目。
(三)加强产业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产业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市场趋向,市、县两级政府要分别研究制定并发布《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向社会公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我市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办依托我市主导产业,以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一)加强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市财政应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创业培训基金,用于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重点用于初次创业者培训。鼓励社会力量、部门、单位参与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培训基金,与市培训基金配套使用,形成系统、长效、规范的创业培训机制。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
(二)建设创业辅导基地。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的创业辅导基地都要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对成功创建省、市级示范基地的,享受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创业者可免租金1—2年。
(三)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服务。市内有关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要创造条件,根据创业者需要,增设有关课程,提高创业者能力。
(四)做好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
七、优化创业环境
(一)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各级政府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为重点,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营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行政,对危害创业安全、扰乱经济秩序、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大力弘扬创业至上、致富光荣的企业家精神,大力倡导崇尚创造、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在各行各业广泛开展创业文化建设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创业扶持摆在重要位置,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创业扶持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创业扶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抓紧制定支持推动创业扶持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推进创业扶持的合力。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推进创业扶持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利于扶持创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全社会创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扶持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创业扶持工作,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创业扶持目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等工作,加强考核,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评选出一批创业和扶持创业的先进典型,并予以表彰奖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全市创业扶持行动的扎实推进。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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