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三重”事项开展联合督查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三重”事项开展联合督查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政办〔201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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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三重”事项开展联合督查的实施意见
三政办〔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行政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以下简称“三重”)的贯彻落实和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就对“三重”事项开展联合督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查监察内容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监察意见,会同市监察局联合开展督查监察。
二、督查监察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进行督查,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掌握督查监察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失职问责,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贯穿督查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行动不快、落实不力,甚至敷衍应付、塞责拖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督查监察程序
(一)选题立项。督查监察项目原则上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或由市政府领导研究确定。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决定、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提出联合督查意见,列为联合督查监察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发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通知书》,对确定的联合督查监察事项进行督查落实。
(二)督促检查。督查单位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对联合督查监察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办理进度,促使“三重”事项落到实处。在联合督查过程中,如遇到重大困难,督查单位应报告督查责任人协调解决。必要时,由督查单位联合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联合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严格按照督查监察要求,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室。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的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重点催办;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室书面报告延误原因和整改推进措施。
(三)效能告诫。在开展联合督查监察中,对承办单位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严重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市纪委监察局下发效能告诫书。
(四)跟踪问效。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室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及办理情况,要开展回访调查,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专题上报。对列入督查监察的“三重”事项,可分阶段或在全面完成后专题向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四、督查监察结果处理
要建立健全督查监察激励机制,根据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惩。
(一)对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决定坚强有力、执行到位、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因素,纳入目标管理,同评先、评优等相挂钩。
(二)对受到效能告诫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承办单位及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决定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的,责令承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进行效能告诫;对效能告诫置若罔闻,整改不到位或无法完成任务的,市纪委监察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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