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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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郑政〔2012〕38号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
第一条按照“全国找坐标,中部求超越,河南挑大梁”的要求,为深入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
战略,加快研发中心建设,推动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进程,把郑州建成具有
重要影响力的区域创新中心,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和
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
术中心等。
本政策所指高端研发中心系国家级研发中心。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中心建设资助,引进的高端研发中
心建设资助、研发项目资助、购房补助、自建办公用房贷款贴息等。
第四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市战略支撑产业、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
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建立各级各类研发中心。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给
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的研
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
第六条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拥有10人以上高级职称
的,其研发场地和技术装备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研发中心。
第七条对整建制迁入我市的高端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资
助1000万元;对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对国内著名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系统的独立研究院所,整建制迁入或落户郑州建设的,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其专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办
理用地手续,也可按科研用地协议出让。
第九条企业与境外高等院校、科研中心、跨国公司合作,单向引进或在郑州合作共建研发中
心的专门用地,可按科研用地协议出让或土地招拍挂出让。
第十条对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在郑州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单价10%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1000元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建办公用房有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
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协助其开展商品房购置谈判、团购等,争取商品房市场优
惠价格。
第十二条对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的正式研究开发人才的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按规定享受郑
州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和省计划要求配
套的,足额配套。
第十四条对引进的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中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
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补贴,之后3年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五条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重点向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倾斜。各有关部门从项目计
划、资金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对研发中心给予优先扶持,重点培育。
第十六条研发中心的建设工作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口实施,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把关,
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
者,以本政策为准。
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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