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矿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矿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3〕2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小煤矿的打击力度,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的认识

2010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连续4年部署安全生产“打非”工作,这是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基础上,总结出的针对性措施。近几年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我市非法小煤矿数量明显下降。但由于利益驱使,非法小煤矿仍客观存在,也由此引发事故。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严厉打击,始终保持对非法小煤矿的“高压”态势,坚决避免由于非法盗采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的责任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负责的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任务,强化监管。

(一)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和非法出售、提供火工品行为,严格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小煤矿案件,做好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煤炭资源监督、管理、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小煤矿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哈南分局负责对因非法开采造成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依规严肃追查处理。

(四)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地范围内非法小煤矿的监督、巡查,发现非法小煤矿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破坏植被环境行为依法处理。

(五)煤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合法地方煤矿资源范围内地面非法小煤矿监督、巡查,一经发现非法小煤矿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稽查管理,打击非法小煤矿私接线路、非法供电行为。

(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纵容包庇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八)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负责所批准矿产资源范围内非法小煤矿的监督、检查,认真、细致、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非法小煤矿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全面加强对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德义(市长)

副组长:杜吉君(副市长)

郝福坤(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总经理)

方东初(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李长贵(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总经理)

成员:宋喜军(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昱岩(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雷景学(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局长)

崔长杰(市林业局局长)

何凤义(市煤管局局长)

于东洋(鸡西电业局局长)

王晓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国良(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打击非法小煤矿协调、组织工作,主任由王晓明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

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小煤矿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成立专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四个一律”和“四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矿。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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