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综〔2014〕3号
颁布日期:2014-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佳木斯市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

审核发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尽早实现环境效益,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黑财指(建)〔2013〕70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方便广大车主办理相关手续,市政府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由环保、交警、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逾期不予办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二、发放范围

黄标车是指排放在国I(不含)水平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水平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具体条件为:定期参加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并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提前报废的车辆。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三、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是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每日汇总数据、提供联合服务窗口办公设备,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淘汰黄标车统计表制定淘汰计划,办理车辆报废的登记信息核查,对办理报废的机动车全部免除欠缴的环路费、道路交通安全违章等费用,统计可报废的车辆,督办可报废黄标车提前报废事宜,提供相关佐证(车辆注册登记日期、车辆类型、报废信息等)。

(三)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有效性及车主提交的《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致性。

(四)财政部门负责核对黄标车补助申请信息,并对符合要求的黄标车拨付补助资金。

四、发放流程

(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人办理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申请手续所需材料: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四份复印件;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四份复印件及车辆销毁照片;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四份复印件;4.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四份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四份复印件;5.与车主一致的个人银行账户原件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原件和四份复印件;6.填写完整的《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要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部门联合审核。环保部门审核申领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以及车辆是否属于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的本市黄标车。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领人;对于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将申请人填写的《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信息录入《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并打印,交申领人签字确认后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相关部门在符合审核条件的《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三)划拨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门对相关手续最终审核合格后,环保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个人或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五、有关说明

(一)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理转出手续的原本市黄标车不享有此次补助资金待遇。

(二)本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必须以车辆登记人(单位)名义申领,不以车辆使用人名义发放;有关双方补助资金归属问题,车辆登记人与使用人自行解决。

(三)为提高补助资金发放的审核效率,市环保部门将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我市黄标车的档案数据库进行整理统计,为报废黄标车档案信息的查询和调用搭建快速便捷的数据平台。

(四)申领补助资金的报废车辆要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同时,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解体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销毁车辆的现场监督销毁工作,确保报废车辆解体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见附件下载):

1.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2.佳木斯市淘汰黄标车统计表

3.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4.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

5.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发放流程图

附件下载: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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