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佳木斯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根据《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主要载体和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浪费能源、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明确任务分工,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佳木斯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单位生产总值(GDP)能耗由1.21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下降4.7%,二氧化硫控制排放增量,确保排放量不超过43040吨,COD排放量下降到37300吨,削减1.5%,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左右,循环经济建设初见成效。

三、工作安排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安排。

1、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组织协调机构,分清任务,明确责任。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同时设专人负责节能减排具体工作(联络员1至2名),并建立长期联络机制。

2、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完善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各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管理、不断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加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力度。在确保我市新上项目有足够环境容量的同时不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1)确保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增长幅度大于年度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并实施奖励。

(2)确保完成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做好淘汰落后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进一步健全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源管理责任人备案制度,开展企业能源审计,督促企业尽快编制节能规划。

(3)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对不达标的新上建筑工程不予审批。确保完成“禁实”(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任务,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在生活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供热设备等低能耗无污染产品,加大普及使用太阳能产品力度,做好生活节能和服务业生产节能。

(4)做好公共机构节能,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统计、考核工作。

(5)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技术服务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开展节能执法检查、监察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工作。

(6)加大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实施力度,加强水污染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已认定的东区污水处理厂、汤原亚龙浆纸有限公司等减排项目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东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的截留泵站要保证稳定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要求;地源热泵使用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完成整顿,保证地下水全部回灌,杜绝排入市政管网的违法行为;列入到年度减排计划中的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单位,要求开工建设的要有实际进度,确保下一年度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要求已完成治理的要如期实现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达标排放,佳木斯市西区污水处理工程、东区中水再生利用工程和抚远、同江、富锦污水处理工程2010年7月31日前要完成通水调试达标排放,保证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要求,按要求同步安装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环保验收,桦川、桦南、汤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开工建设,确保2011年投入运行达标排放;列入到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大气治理工程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治理,一是生产炉窑:2吨以上锅炉更新为链条等机械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备先进的脱硫、除尘装置(按《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环字〔2007〕84号执行),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2吨以下锅炉禁止原煤散烧;窑炉烟气达标排放。二是供热锅炉:需要并网的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入集中供热网工程建设;需要完成治理的,按时限要求完成锅炉烟气治理达标排放。三是餐饮业: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标准型煤炉灶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四是洗浴业:2010年按时限要求,热水和蒸汽锅炉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柴油、电等清洁燃料或使用型煤锅炉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7)强化管理减排工作,各县(市)电厂和集中供热企业要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在线监测和石灰石上料DCS监控系统或建设脱硫设施,确保完成年度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尽快淘汰能耗高的小区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要尽快实现集中供热。

(8)实施结构减排工作,按国家要求关停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农药分厂,完成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公司搬迁更名,拆除原厂址全部生产设施,实施关停。

3、做好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扩大节能减排在群众中的影响。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组织宣传,认真开展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宣传活动,重点放在各职能部门、节能减排项目单位、学校、农村、家庭,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任务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对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按要求完成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具体实施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电力企业和主要排污企业的治理整顿,并按照2010年地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要求加大节能减排投入,落实重点领域节能措施,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

2、市委组织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实施政绩考核。

3、市委宣传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舆论宣传,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4、市监察局:将节能减排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惩戒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行政监察,对工作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5、市发展改革委:全面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做好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组织开展2010年节能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工作,向省上报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项目。

6、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制定2010年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组织所有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确保工业节能指标可以稳定支撑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并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推动企业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引导企业制定节能规划。完成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组织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时限要求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需关停的和我市结构减排项目企业实施关停,提供关停企业文件,组织向上推荐节能产品、技术、设备;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企业参加节能培训,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推广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7、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推进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二五”和年度减排计划、目标,并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经济增长情况,测算当年排污增量,汇总减排项目档案,建立总量减排台帐,牵头实施排污权交易;推进实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供热管理部门实施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按照申报资金项目职责分工申报项目。

8、市财政局:设立2010年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并足额落实,推动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与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负责佳木斯市东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设投入运行,西区污水处理一期日处理5万吨工程在2010年6月30日前调试运行,二期5万吨工程在9月30日前完成建设。

9、市统计局:建立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制定节能监测报表制度。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并按季度提供节能减排指标的统计分析,确保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及六大高耗能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开展能源统计培训工作,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认真核定县(市)区有关能源统计数字,开展对县(市)区能源统计监察工作。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增量的关系,为相关部门提供经济社会等相关统计资料。

10、市城乡建设局:确保完成禁止实心粘土砖使用目标任务,严把建筑节能审批关,100%执行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冒黑烟”供热锅炉名单,优先推进并网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供热锅炉并网工作。

11、市科技局:负责向国家和省推荐我市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12、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实施交通领域节油政策措施,组织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1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确保完成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法制建设,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文件,督促县(市)区尽快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数据管理相关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负荷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积极推行能源计量数据有效采集。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强制性限额标准。

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做好“限塑”工作;吊销需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实施强制关停,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将环保审批及排污许可证列入审批前置条件,切实为减排工作把好审批关。

16、市公安局:协调警力配合执法,维持执法秩序,保障检查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17、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关闭的浴池、饭店拆除牌匾。

18、佳木斯电业局:对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并提供档案资料。

19、市水务局:对使用集中供水的关停企业实施断水,并提供档案资料。负责对东区污水处理厂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处理水量、水质稳定达标。

20、市国税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和节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1、市地税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和节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2、市物价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排污权交易参考价格的测算,完成排污权交易参考指导价格的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解承担在节能减排中的职责任务,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切实保证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节能减排检查组,采取平时跟踪和年终兑标检查的方式。根据《佳木斯市2010年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记分标准》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08〕24号)要求,实施节能减排的督察、核查和考核工作。检查组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书中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结构减排、工程减排、企业治污设施运转、脱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情况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并向被检查的地方党委、政府进行通报。

检查组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确保年度检查任务的完成。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工作的进展做出客观的评估,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召开检查组成员会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建议,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上报市政府。

(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1、开展排污权交易,推进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抓好排污总量分配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测算交易参考价格,建立交易平台以及一、二级市场,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促使减排社会责任平均化。

2、建设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测。抓好重点源在线监测联网建设,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要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和实施“企业限批”、“行业限批”、“县域限批”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其新上项目的环评审批。

4、推进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继续抓好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全面掌握重点耗能企业的投资动态,帮助企业谋划项目,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争取得到国家更大的专项资金支持,同时要抓好《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外排污企业在建工程建设的推进工作。

5、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浪费能源、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减排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整顿的饭店、浴池实施停业整顿,直至拆除牌匾、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对逾期未完成并网任务的供热锅炉业主取缔供热资质,拆除锅炉强制实施并网。开设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理顺投入渠道,完善保障制度。

1、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以企业、社会等为投资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各级政府作为节能改造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谋求BOT等多种方式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的投入,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2、积极为减排企业争取国家各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全力争取国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等节能资金;抓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期评估的契机,积极运作我市关停、自筹资金规划项目的补充调整工作,力争将国家规划补助资金全部争取到位;做好国省两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努力为我市节能减排项目争取配套资金,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3、加大为节能减排企业服务力度。从能效评估、节能技术咨询、节能项目评估、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各个方面,积极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准确地为减排企业做好服务性评估监测,把能耗、环境管理融于服务之中,积极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营造我市宽松和谐的减排环境,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附件:2010年县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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