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2〕162号
颁布日期:2012-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3日

十堰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十堰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围绕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统三分”战略部署,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构建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基础优先,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等原则,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组织,加强公共卫生基础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十堰实际,以应急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为支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网络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工作绩效明显,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危害,不断提高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和公共卫生道德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到2015年,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框架和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专业系统,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市、县(市、区)政府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群众性危机意识教育、信息报告与利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在同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负责行政区划内卫生应急的监测预警、宣传、咨询、教育等具体应急工作。在乡镇卫生院设置公共卫生应急机构,具体承担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卫生应急工作,形成市、县、乡(镇)三级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化、规范化运行机制。

2、健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利用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平台,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传染病疫情早期预警信息系统、救灾防病信息系统,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点的基础上,实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网络化,提高疫情报告速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机构内设卫生信息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信息工作,与市公共卫生信息虚拟专网连接,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进行数据的收集、上报和下载,建立基本数据库,开展分析报告工作。市、县(市、区)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具备视频会议功能的计算机房,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平台,接入国家公用数据网,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连接,形成公共卫生信息虚拟专网。市、县两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区域内各类公共卫生数据库、数据传输、预警预报、医疗救治、指挥调度、视频会议、信息发布等。

3、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卫生应急反应队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卫生专业人员健全市、县两级卫生应急专家库,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保持市、县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的稳定,市级100人左右,县级40人左右,形成一、二两个梯队,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梯队人员平时在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日常工作,定期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及现场演练等培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进入现场开展调查、控制疫情、临床救治等应急工作。

4、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防护用品、消杀器械等现场处置物资中心储备库,在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设置急救药品、器械和设备等医疗用品中心储备库。各医疗急救站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自身所需物资的小型储备。各种应急物资纳入全市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对紧缺物资实行适量实物储备,对常规物资实行生产储备,储备物资要根据物资质量年限实时更换,随用随补,动态储备,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物资供应和质量合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中心储备库,并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指南》标准对所需物资进行储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统一调度,有偿使用制度。在发生较大的、较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不能满足要求时,及时向省经信委报告,取得省经信委的支持,从湖北省医药物资储备库紧急调用医药物品和医药器材,以满足紧急救护之需。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市编办、人社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

(二)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确保群众享有高质量的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完善和理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机构、麻风病防治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口腔防治机构等专业防治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技术支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服务的主体,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组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危险因素的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方案,开发疾病预防控制适用技术,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公共卫生科学研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危险因素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督导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的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危险因素报告,实施医学观察、预防接种、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疾病控制措施及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工作,指导村级卫生组织实施消杀灭、预防接种、防病宣传教育等基本防治措施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村级卫生组织作为整个网络的基础和各种公共卫生信息的报告端点,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落实消杀灭、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基本防治措施,具体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加快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精神卫生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属地化管理、全行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精神卫生中心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列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范畴。设置市精神卫生中心,主要承担全市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和科研教学,精神疾病监测、预防、治疗、培训、康复,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市辖区不再独立设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各区精神卫生工作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指导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在五县一市均设置精神卫生中心,承担辖区精神病监测、预防、治疗、康复工作,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在市红十字医院设置精神疾病科,承担精神疾病诊疗任务。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配备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上级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下,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治疗及康复,协助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在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总床位控制数内,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重性精神疾病慢性治疗机构,在上级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从事精神疾病的治疗及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边运行边完善的原则,依托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心理援助热线,以电话咨询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条件成熟后,与市“110”、“120”、“12320”服务热线联动,提供突发紧急事件心理干预。

推进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十堰麻风防治中心作为全省六个区域性麻风中心之一,负责十堰市、襄阳市和神农架林区的麻风病病人和麻风病畸残患者的集中治疗与休养、畸残预防、麻风病人的诊断、麻风反应处理以及防治效果评价等工作。在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麻风病防治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以及防治效果评价等工作。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实施防治规划、落实防治策略的基本单位,负责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与报告、畸残预防、督导检查以及防治效果评价等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麻风病防治的主要力量,负责科普知识宣传、疑似病人上报、疫情监测、居家患者督导管理等工作,做到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规范管理。

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职业病诊断资质管理,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发挥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中心优质资源,独立设置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争取纳入国家和省建设项目,打造区域性职业病防治中心。推进我市职业病健康体检及诊断机构建设,依托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科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网络,确保市、县、乡、村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在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全面履行传染病防治、卫生应急管理、免疫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慢性病防制等职能。在县市区组建全科型公共卫生医师指导团队,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在乡镇组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团队,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公安局、民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

2、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使其具备对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中毒和利用生物化学及核和核辐射进行恐怖袭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指导能力。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国家实验室要求的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加强毒物检测等公共卫生检测需求的实验室建设,具备对鼠疫、霍乱、炭疽、钩端螺旋体、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SARS、流感、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病原检测能力以及对常见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毒物和污染物的识别能力。满足业务用房要求,设备装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地级基本装备标准水平。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使其具备对鼠疫、霍乱、艾滋病、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防治能力,结合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加强综合防控,规范和强化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服务,具备艾滋病病毒初筛和法定细菌性传染病原分离鉴定能力及常见食物中毒病原鉴定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面积要达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用地指标,满足工作需要,设备装备达到县级基本装备标准水平。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备装备。

3、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省卫生厅、发改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暂行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4〕37号)文件精神,足额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1名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组织明确不少于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底完成编制方案,2012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4、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设置,定员、定岗、定责,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制度,优化人员机构,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和人才引进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

(三)改革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1、健全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全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以乡镇(社区)为基础、县市区级为骨干、市级为管理指导中心的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乡镇(社区),形成纵向协调统一、横向密切配合,覆盖城乡、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

2、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尽快使市、县(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施、装备、人员配置全面达标。改善办公用房、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取证工具、信息网络等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强化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对饮用水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和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前。

(四)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

1、健全妇幼保健体系。健全以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主体,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为辅助的妇幼保健体系,全面开展面向群体的妇幼保健工作,积极扩展针对个体的特色妇幼保健服务。支持市妇幼保健院整合资源,突破发展瓶颈,达到三级优秀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同时强化对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的职责,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健专业科室,强化群体保健服务意识,完善妇幼保健系统管理。

2、健全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加强对妇幼保健院和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的行业管理,依法督促相关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妇幼卫生工作职责与义务。

3、加快推进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强化妇幼卫生技术指导、“三网”监测、疾病筛查、危急证孕产妇和儿童转诊转院急救绿色通道等基础性工作,实现妇幼卫生工作的公平、快捷、有效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前。

(五)完善医疗救治服务体系,强化救治能力建设。

1、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网络。十堰城区设置三级综合医院34家、三级中医医院1家、三级妇幼保健机构1家、二级综合医院810家、专科医院35家。建立健全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310万常住人口或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各县市设置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1所、二级中医医院1所、妇幼保健机构1所。每个建制乡镇设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1所,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村卫生室1所(居住分散、步行在1小时以上或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可以增设1个村卫生室)。

2、建立健全急救网络体系。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县(市)急救中心为枢纽,一、二、三级急救站为支点的城乡医疗急救网络体系,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全覆盖,急救半径控制在8公里以内,保证接到呼救或指令后,救护车15分钟到达救护地。在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建设3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基地,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增强应对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3、确保血液供应安全。完善市中心血站、市中心血站竹山分站和五县一市六个储供血点的采供血网络。加强无偿献血队伍建设,完善低危人群自愿无偿献血队伍、稀有血型队伍、无偿机采献血队伍和应急血源队伍管理,保证献血人、医疗急救用血和血液安全,自愿无偿献血率保持100%,临床成份用血率达到100%。

4、完善传染病救治服务体系。十堰市传染病院承担全市传染病的集中收治,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感染性疾病科负责传染病的诊治;在五县一市县级医院规范化建设感染性疾病科并开设传染病区,承担辖区的传染病收治;在乡镇卫生院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发热门诊,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传染病诊治网络。市传染病院为集传染病临床、科研、培训为一体的传染病防治基地,承担城区传染病人和全市疑难重症病人的收治、转运、传染病临床科研培训等职责。市传染病医院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设立床位100张,医院工作人员按二级医院标准配备,设备装备达到二甲医院标准,按二级处理(加消毒)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立传染病专用门诊。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编办。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以前。

5、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体系建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作为十堰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协调和业务管理及人员培训工作;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在暂不具备酶联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艾滋病检测点。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检测能力,开展主动监测,提高全市艾滋病防控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底以前。

(六)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财政保障体系,满足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根据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合理划分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的要求,完善公共卫生财政保障体系和机制,在探索整合、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的基础上,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予以保障。

1、建立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逐步改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2、建立公共卫生机构大型设备更新机制。按照“科学规划、先急后缓”的原则,对公共卫生机构的大型设备逐步进行补充和更新。

3、完善公共卫生机构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科学测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七)加快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按照《十堰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与决策的反应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科研教育等卫生领域广泛应用,建立高效便捷的卫生信息化体系,基本实现卫生政务电子化、医疗服务数字化、公共卫生管理网络化、信息服务智能化、安全保障一体化的战略目标。

1、建立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在遭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效调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中心等多个单位的力量,以最快速度参与医疗救治及疾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事件恶化。

2、实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化管理。利用远程医疗技术、电子病历等数字化系统,为病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

3、建立以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涵盖公民基础健康档案以及预防接种、医疗诊治、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等内容的健康档案信息,实现健康档案与临床信息一体化的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4、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标准,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发展要求,以职能转变、政务公开、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的,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和数据库建设,集成和优化卫生信息网站资源,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卫生政务信息。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底。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配置卫生资源,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层级负责制,把卫生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地方政府做好参谋,充分发挥统一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明确的任务,按时按要求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措施和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大公共卫生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建设和农村卫生投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两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