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农村公路自“十五”时期启动大规模建设以来,建设总里程已达1.3万公里,现已实现了100%建制村和89%自然村湾通达水泥公路。但由于责任主体未完全落实和资金投入的不足,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不高,通达能力不足,日常养护不够,公路运输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和安全通行能力,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长效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4〕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农村公路的指示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为目标,按照“以区为主、分工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政策,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实现“干支相连、村湾互通”、“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一体化的工作要求,发挥公路交通服务“三农”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二)总体目标。优化农村公路路网结构,高速公路连接区域一级公路经济干线,一级公路经济干线连接二级公路经济干线,二级公路经济干线连接三级乡村公路,三级乡村公路连接通湾公路,规划建设3000公里通湾水泥路,实现农村公路的连网成片和“湾湾通水泥路”的目标。农村公路通行环境优良、客货运输设施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实现养护体系健全,养护工作机制长效,有路必养;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专业化、小修保养经常化、养护管理规范化。

二、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

(一)市交通运输委履行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职能。

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农村公路日常行业管理职能,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二)各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公路规划。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上级政府授权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四)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林业、水务、环保、扶贫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

(一)建立以区级财政投入为主、乡镇(街道)等投入为辅、国家和省市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省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予以配套,按照市交通运输委确定的年度建设和养护计划安排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1.通湾公路建设和补助资金标准为:

通湾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每侧路肩不低于0.5米、路基垫层厚度不低于0.1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0.18米,强度不低于C30,建设里程超过1公里的每间隔500米设置一个会车台,会车台长度不少于8米,宽度1.5米。

通湾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标准:每公里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3.4万元,其余由各区自筹。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通湾公路实际造价情况,制定合适的补助标准,由区级财政按照不低于3.4万元/公里给予配套补助。

2.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标准为: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上年度的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并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三)国家、省、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国家、省、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至区级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职能部门(机构)。

(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配套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四、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农村公路养护推行养护管理与养护生产分离的制度。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行业管理,科学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考核、管理。日常养护可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或者属地村级组织负责实施的方式。养护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推行市场化运作,投资以村级为主的,由村级组织负责。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路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具体由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地质灾害、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保护职责,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鼓励农村公路保护工作与乡规民约相结合,与养护生产相结合,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公路路政管理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

五、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务、环保、扶贫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和资金落实到位。

(三)各级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管理。公路建设的检查按照乡镇(街道)自检,区初检,市复核的步骤实施。公路养护的检查按照乡镇(街道)每季度自评,区每半年检查,市每年度抽查的步骤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有关政策,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力度,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6日

武汉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刘立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雷勇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世平市交通运输委主任

成员:刘新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顺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灼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马文涵市国土规划局副局长

柯智明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亮平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张军花市水务局总工程师

喻长兴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德力市扶贫办主任

姚晓华蔡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肖少华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朱吉信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常大盛汉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世刚黄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吕文洲新洲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委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亮平兼任。

正文:ggl201415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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