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化工集中生产区域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09]037号
颁布日期:2009-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确定化工集中生产区域问题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化工集中生产区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抓紧拟定《宜昌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规划制定发布前,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先行确定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白洋园区为化工集中生产区域,并暂时保留宜昌焦化煤气公司现有生产区域为化工集中生产区。

二、有关县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原则,根据我市及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辖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生产区域或化工园区。如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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