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 文号:湘价信(201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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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价信(2010)178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南岳区、韶山市、凤凰县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日益突显,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为及时、准确掌握省内旅游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政府对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价格监测中心。
附:
《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张家界市、南岳区、韶山市、凤凰县4个市、县(市、区)物价局。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
本报告制度各报表中,当地旅行社组团价格需在当地选择2个有代表性的旅行社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旅游景点内、外客房价格选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时,须考虑景区内和景区外不同情况,景区内选择宾馆酒店1家,普通旅馆、家庭旅馆各2家,景区外选择市区或距离景区3公里以内有代表性的宾馆、酒店、普通旅馆、家庭旅馆各2家;餐饮价格选择景区内、景区外各2家有代表性的饭店、餐馆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特色产品价格景区内、景区外各选1家大型商场(超市)和2家小型商店(超市);景区内主要商品、服务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依据景区实际情况各选择2个有代表性的单位。
各地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为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近的采价点采价,如果需要更换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必须报省局批准同意方能更换。并在报表备注栏中将情况注明。
三、主要监测内容
(一)景点门票价格
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小景点门票须列明细),具体监测品种见附表一《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二)当地旅行社组团价格
具体监测项目见附表二《当地旅行社组团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三)景点内、外客房价格
具体监测项目见附表三《景点内、外客房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四)景区、景点主要商品、服务价格
具体监测项目见附表四《旅游景点主要商品、服务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五)景区、景点餐饮价格
具体监测项目见附表五《旅游景点餐饮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六)景区、景点地方特色产品价格
具体监测项目见附表六《地方特色产品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七)景区、景点交通运输价格
具体监测项目见附表七《景区、景点交通运输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四、监测分析
各地在做好主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旅游市场价格进行分析预测,加强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旅游市场的调查巡视,及时做好情况反映和报告工作,重点反映当地旅游市场基本特征,各项旅游指标水平,主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影响等。密切关注旅游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和报告。7个节假日期间要对当地旅游市场及相关价格情况做出综合分析。
五、报送办法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地报送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数据和分析材料要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重大情况要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出现重大情况,在报送省价格监测部门的同时,还要分别报送省局综合法规调控处(传真:0731—8221219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和住房旅游服务价格管理处(传真:0731—822124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本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省局将依据价格监测工作管理及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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