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娄政办函〔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娄底市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我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三清单一清理”制度推行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简政放权;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权责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和优化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努力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认真梳理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和职责,积极探索外商投资领域市场准入原则,拟订和公开政府工作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根据我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的配套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办事服务事项,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主体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权力清单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每项职权的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按清单履行职能,社会根据清单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政府部门的“乱作为”。

1.主体范围

(1)市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见附件1)

(2)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权力事项,列入主管部门权力清单统一上报。

2.工作内容

(1)认真梳理行政权力。按照“谁行使、谁梳理”的原则,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依法对现有面向社会和公众的行政权力进行梳理。

本次梳理的行政权力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上下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列入权力清单。

(2)调整规范行政权力。紧密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部门职能和简政放权,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调整规范后拟保留的行政权力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后的行政权力,督促实施机关制定运行流程图,着力优化运行程序。

(4)加强权力责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机制。依托娄底市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长效管理机制。

3.梳理依据

本次权力清单的疏理工作,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清理依据。这是总的要求,但具体情况仍要区别对待。清理过程中,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有关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对权力清单中的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4.清单分类

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进行划分。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数量必须与《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6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娄政发〔2014〕13号)保持一致。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进行上报。因承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4〕17号),个别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发生变动的,以变动后事项为准。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按法律位阶的高低分别列明。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

梳理口径: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列。

同一个法律条款中,既有行政强制的规定,又有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分别列入行政强制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

关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梳理。在现行法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对于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考虑到一般具有前置性、辅助性、非直接强制性等特点,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权力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或无偿收取一定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根据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其他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其他职权进行清理,并需要在其他职权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

行政给付不同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和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

梳理口径:原则上按照一个确认事项填列一项行政确认权的口径掌握。

(7)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名称规范: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等。

梳理口径:结合疏理依据和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

(8)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为“××××检查”。

梳理口径:原则上按照一个检查(或监督)事项填列一项行政权力的口径掌握。

很多行政检查和行政监督行为并非独立存在,如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行政检查往往是获取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手段,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必要环节,属于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无须单列一项检查权力。

(9)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等。

梳理口径:按照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填报时,类别栏统一表述为“其他行政权力”,不再进行分类细化,但应按以下子类相对集中填报。

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

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需要行政主体审查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从事特定行为或享有一定权益的事项,如外省肥料产品销售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水路项目开工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不列入此类。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的调解等。具体职权名称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对现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各部门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说明理由,并作如下处理:能归入行政权力的,列入相应类别;不能归入的,列入服务事项相关类别。

(二)责任清单

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政府部门的“不作为”。

1.主体范围

(1)市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见附件1)。

(2)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责任事项,列入主管部门责任清单统一上报。

2.主要内容

(1)全面梳理部门职责。按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和其他事项等顺序,对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明确具体工作事项,确保部门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事项,明确相关部门的履职界限。

(3)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完善主要监管制度,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

3.梳理依据

本次责任清单的疏理,以现行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部门“三定”规定、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对职能调整的批复以及省、市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调整的文件作为依据。

4.清单分类

本次责任清单梳理,按照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督制度等3类进行划分。

(1)部门职责。部门职责是部门为履行一定职能或完成工作任务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主要工作,以及完成这些工作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包括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以及承担这些具体工作事项的依据等。

名称规范: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的开头用语要规范,主要包括制定、拟订、负责、承担、牵头、会同、参与、审批、核准、审核、指导、监督管理等。

前置审批职责,在表述时应有“前置审批”字样;初审转报职责,在表述时应有“初审转报”字样。

梳理口径:同一类职责,列为一项主要职责,再在具体工作事项中逐一进行细化,并注明依据名称、条款及依据的具体内容。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责,机关内部管理和自身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只转报、不初审的事项,以及其他部门委托行使的权力,不在部门主要职责中表述。由部门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承办单位。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都有管理权限的,要划清职责边界。包括管理事项、相关部门及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等。

梳理口径:对一件事情的管理已有明确分工的,要写明相关部门以及每个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如行政审批中的前置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填表时,最终审批部门、牵头部门列前。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案例,由最终审批部门或牵头部门列举,列举的案例只说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3)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是部门按照转变职能要求,实行简政放权后,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管理缺位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依据及内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等5个方面的内容。

名称规范:××事项的监督检查。

梳理口径:与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年检”相对应,分事项逐一填报。对委托行使权力的事项,委托部门应提出加强对受委托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

(三)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指针对市场准入的否定列表,相当于市场领域的“黑名单”。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列明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予以放开,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本次负面清单工作,仅限于外商投资领域。

1.主体范围

涉及外商投资审批的相关部门。

2.主要内容

我市限制(补充限制条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3.梳理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湖南省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目录(2015年本)》。

4.清单分类

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其他行业。

(四)服务事项

1.主体范围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见附件1)

2.主要内容

(1)各单位权力清单以外的其他管理事项(包括前置审核事项、审核转报事项、不审核转报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等。

(2)与行政审批配套的办事服务事项。

3.梳理依据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布目录。

4.清单分类

管理服务事项:主要是前置审核事项、审核转报事项、不审核转报事项等。

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教育、科技、医疗、环境、经济、安全、救济、文化、社会保障等各领域的公共服务。

其他服务事项:管理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外的其他服务事项。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上报阶段(4月25日-5月8日)

对推行政府工作部门“三清单一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各部门开展自查,按照方案要求的统一标准和格式,对本部门清单事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提出调整规范意见,于5月8日17:00前上报。

1.权力清单及自查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报市编办(市政府大院4号楼4212室,联系人及电话:陈雨,0738-8238118、1880738889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填报要求:

(1)实施依据要列明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单位意见”栏中分别填写保留、取消、下放等处置建议;“实施主体”栏统一填报主管部门名称。

(2)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行使的权力,列入承办部门的权力清单,并在备注中说明承办依据。

(4)所有表格均以excel文档格式报送。

2.责任清单及自查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大院3号楼3208室,联系人及电话:袁清海,0738-8269898,1897388682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填报要求:

(1)按照表格样式如实填报。

(2)实施依据要列明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单位意见”栏中分别填写保留、取消、下放等处置建议;“实施主体”栏统一填报主管部门名称。

(3)所有表格均以excel文档格式报送。

3.负面清单及自查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市发改委(市信访大楼612室,联系人及电话:曾正群,0738-8269995,186073868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填报要求:

(1)清单内容分限制类、禁止类。

(2)实施依据要列明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单位意见”栏中分别填写保留、取消、下放等处置建议;“实施主体”栏统一填报主管部门名称。

(3)所有表格均以excel文档格式报送。

4.服务事项及自查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大楼509室,联系人及电话:丁庆文,0738-8225393、1897382664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填报要求:

(1)填报内容应简洁、全面、准确、规范。

(2)实施依据要列明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单位意见”栏中分别填写保留、取消、下放等处置建议。

(二)审核论证阶段(5月9日-6月15日)

1.小组初审(5月9日-17日)。各审核小组按照任务分工,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清理依据,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事项逐项逐条审核。

2.集中会审(5月18日-31日)。各审核小组初审完后,由综合协调组组织精干力量对各组初审结果开展集中会审,形成基本结论。

3.征求意见(6月1日-5日)。将审核基本结论反馈给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对审核结果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反馈意见,视为默认。

4.复核论证(6月6日-6月15日),对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各单位充分沟通,形成正式的送审稿。

(三)确认公布阶段(6月30日前)

市审改办将“三清单一清理”的审核结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正式发文。相关内容在娄底市政府门户网站、娄底市机构编制网和各有关部门网站上全面公开。

涉及本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单位,清单公布时由市审改办对清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履职,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精干高效的工作班子开展工作。绝不允许以地方和部门利益为重,消极对待甚至阻碍工作。

(二)明确要求,抓紧落实。此次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迅速制定方案,启动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推出,按要求公布。市直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上报工作,不得故意瞒报、虚报,凡未列入三个清单和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今后不得再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与“三定”规定的拟订和调整同步抓好落实,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内设机构设置,规范领导职数配备。

(三)严格考核,加强问责。此次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和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内容,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和参与“三清单一清理”工作,或者在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清单和目录后,不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各县(市、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工作,6月30日前公布相关清单和目录,并将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审改办。

附件:1.市本级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单位名单

2.市本级开展服务事项清理单位名单

3.各单位行政权力清单

4.各单位行政权力汇总统计表

5.各单位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清单

6.各单位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清单

7.各单位事中事后监督事项清单

8.各单位行政责任汇总统计表

9.各单位外商投资领域负面清单

10.各单位服务事项清理表

11.各单位服务事项汇总表

附件1

市本级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单位名单

(共63家)

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煤炭局、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民宗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档案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城投集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水库移民开发局、市事业单位登记局、市文物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盐业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附件2

市本级开展服务事项清理单位名单

(共67家)

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煤炭局、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民宗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档案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城投集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水库移民开发局、市事业单位登记局、市文物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信访局、市电子政务办、市经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盐业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附件3

行政权力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附件4

行政权力汇总统计表

(单位公章):

序号

类别

保留

取消

下放

合计

备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权力

合计

附件5

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相关依据

备注

1

2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附件6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事项名称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附件7

事中事后监督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事项名称

监督检查

对象

监督检查

内容

监督检查

依据

监督检查

方式

监督检查

程序

监督检查

措施

监督检查

处理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附件8

行政责任汇总统计表

(单位公章):

序号

类别

数量(项)

备注

1

部门职责

2

具体工作事项

3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4

事中事后监督事项

合计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附件9

外商投资领域负面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填报说明:1、事项名称填报“拟禁止或限制的具体事项”。

2、类别按《方案》要求的清单分类填报。

3、实施依据以两个《目录》为准的,直接填报两个《目录》;有法律法规依据,而《目录》中没有的,填报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及详细内容。

4、单位意见为保留、取消、下放。

附件10

_________服务事项清理信息表

(单位公章):

事项名称

事项编号

子项名称

子项编号

办件类型

□审核转报件□不审核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

事项类别

□管理服务□公共服务□其他服务

服务对象

设立依据

是否收费

□是□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服务条件

服务流程

业务咨询电话

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单位网址

办理环节信息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务

受理

□是□否

审核

□是□否

决定

□是□否

办结告知

□是□否

提交材料信息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份数

1

2

3

4

5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填表说明:1、表内有“□”的栏目,在选定项“□”内打

“√”。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4、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5、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6、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7、事项编号:地域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项类型代码﹢办件类型代码﹢事项顺序码(01-99)﹢子项码(00-99)

例:431399(地域)00673056-5(代码证)C(服务事项)2(承诺件)43139900673056-5C20100

附件11

__________服务事项汇总表

(单位公章):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及编码

子项名称及编码

办件类型

事项类别

审核转报

不审核转报

管理服务

公共服务

其他服务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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