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确保在村卫生室全面顺利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领导,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分管农村卫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配合协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卫生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财政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研究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工作步骤

(一)进一步细化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实施意见》已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定位,结合本地实际,将工作职责细化、具体化(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摸底调查。各县(市、区)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准确掌握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设置情况,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情况,梳理出目前没有卫生室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清单,并报市政府、市卫生局备案(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2.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提出本地村卫生室设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市卫生局备案(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县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3.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县(市、区)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目前没有卫生室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完成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的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三)纳入“两项制度”

1.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2.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新农合”领导和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政策、程序等内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四)完善管理制度

1.严格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准入管理(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2.强化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器械使用等内容在内的综合考核方案,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管理。考核方案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备案(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3.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包括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支援等方式在内的具体业务指导办法,报市卫生局备案(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4.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负责给乡村医生配备电子设备,统筹协调安装相关软件,并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五)完善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湘政办发〔2011〕75号文件要求,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县级卫生、财政等部门必须根据综合考核结论,核定乡村医生应得的补偿,在本行政村公示后,15个工作日之内补助到位(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2.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已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未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待启动后,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六)完善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制定好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周密安排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时间和效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完成时限:每年的1月31日前)。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方案出台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落实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广泛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将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个乡村医生,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确保每个乡村医生都知晓政策、吃透政策、执行政策。

附件: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鄢福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梁克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劝姣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贺雄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絮才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奇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龙志和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龙志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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