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洞管理区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洞管理区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0﹞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洞管理区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金洞管理区行政管理职能,保障金洞管理区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该管理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湘发〔2000〕4号、湘编办〔2006〕15号文件精神,现就金洞管理区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洞管理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比照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管理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权。

二、金洞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永编办发〔2007〕30号文件精神设置的所属各部门,比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

金洞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各部门执法所得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金洞管理区财政收入进行管理。因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金洞管理区财政负担。

三、中央、省、市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及金洞管理区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从完善金洞管理区管理体制和加强金洞管理区行政执法工作出发,积极给予支持。金洞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依法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自觉接受上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指导和监督。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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