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5】1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1.6预案关系说明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
3预防与报警
3.1信息监控与报警
3.2预防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4.3应急响应行动
4.4信息报告与通报
4.5应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安全防护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评估
5.4奖惩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资金保障
6.6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日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工作。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公众环境安全为根本目标,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监控和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上下配合,分级响应。
(3)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发挥部门专业应急处置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做到科学处置。
1.6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涉及的水、空气、放射性、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专项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畜牧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水文局、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应设立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
2.2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处置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向省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当事件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省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省级救援;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提交应急指挥部;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应急预案启动、调整、终止信号;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传达指挥部处置命令,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组织检查应急处置落实情况,具体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县市区、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检查和考核;组织贮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物资、器材装备。
2.2.3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排查整治环境污染隐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响应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生态修复方案。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响应电力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时有关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案侦查;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剧毒化学品污染事件剧毒化学品来源的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转移居民的临时安置及灾民的临时生活救济。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城市供水应急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铁路、公路运输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船舶运输、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水量的调度工作,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制定,配合做好应急响应、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受害农作物的应急处置、调查与评估工作;参与农药、化肥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受害林业资源、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应急响应、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水源出厂水、管网水的监测工作;参与医疗辐射设备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责任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安全监管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受害畜禽、水产和水生动物资源的应急响应、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火灾、爆炸现场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针对消防用水可能发生的次生水污染,制定防范措施。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现场气象资料和影响大气污染扩散的气象预报。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2.4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2.2.5重点企业
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有效预防和管控突发环境事件。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与报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对全市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或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控系统。
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与市长热线联动。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防
(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负责排查和治理本单位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健全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源档案。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涉重金属污染源、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重点环境污染风险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排查环境污染隐患,并及时督促落实整治措施。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空气污染、饮用水源、放射性、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县市区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4)加强重点区域的保护。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划定防护范围,设立地理参数和警示标志,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对重点区域的影响。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按照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集的信息,预测突发事件级别,通过报批程序,启动相应预案。
3.3.2预警发布
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应急响应。发布Ⅳ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I级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预警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件企业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IV级应急响应行动
(1)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保持与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处置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事件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4.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2)信息报送。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向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人员集结待命。
(4)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6)调拨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7)根据事态发展,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的建议。
4.3.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程序,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进行先期处置。
(2)迅速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实施Ⅱ级响应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4.3.4I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程序,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进行先期处置。
(2)迅速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组织实施I级响应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4.4信息报告与通报
4.4.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12369应急值班室。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处置作出初步认定,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对初步认定为Ⅲ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初步认定为Ⅰ级、Ⅱ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同时报环保部。
发生下列暂时无法预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按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影响较大的;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式、时限表
报告主体
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立即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和
市环保局12369值班电话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初步认定为=4*ROMANIV级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初步认定为=4*ROMANIV级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初步认定为=3*ROMANIII级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
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初步认定为=1ROMANI、=2ROMANII级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
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2信息通报
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相邻县市区,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环保局;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相邻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相邻市环保局。
4.5应急处置
4.5.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应及时主动提供应急处置的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参数,供制定、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降低污染危害。
4.5.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可选择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告知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救治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并及时传递,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处置情况;
(6)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5.3应急监测
制定并实施应急监测方案,监测事件污染源、受影响区域环境数据。应急监测优先选用现场快速检测法。结合应急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环境质量在线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污染物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6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负责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或授权发布。信息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信息。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4.7.2受威胁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分布、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受威胁人群,组织受威胁人群转移、疏散。
4.8应急结束
4.8.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要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专业应急处置行为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避免受威胁的人群再次面临危害。
4.8.2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结束即响应终止。应急结束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事发点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启动后期处置工作,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工作一般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组织或委托组织。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污染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生态恢复等事项。
5.2保险
购买环境污染事件责任险企业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赔付,协助事件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3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可委托环境损害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处置措施是否符合保护公众健康、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方法是否得当,应急程度、速度与事件是否相适应;事件造成的经济、环境、社会损害评估;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等。
5.4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更新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通讯系统,完善信息传输渠道,及时收集、处理和传递应急信息与指令,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更新)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装备物资保障
市和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监测、防护、处置等应急装备设备。(1)配置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辐射类等应急监测和应急防护装备设备;(2)设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活性炭、片碱、水上隔油设备等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与有相关物资储备的企业,协议储备相关物资;(3)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储备相应物资;(4)环境风险企业应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应急处置物资。
6.3人力资源保障
市和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建立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队伍体系。环保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监察队伍,依托专业企业组建专业救援处置队伍;交通运输部门组建水上环境应急救援处置队伍;消防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突击队伍,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环境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卫生部门组建环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特点,组建救援处置队伍;供水企业组建饮用水源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快速到达。
6.5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事件处置等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6.6技术支持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由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市环保局建立全市重金属污染源、危险化学品源、危险废物源、辐射源等环境风险源资料库,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提供技术资料。
7宣传培训演练
7.1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避险、自救等常识,提高民众防范能力。
7.2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组织应急人员进行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应急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队伍水平。
7.3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按本预案及相应专业预案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4.信息报告格式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失,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环境保护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二、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株政办发2015年19号(附件).doc
http://img.zhuzhou.gov.cn/HIWCMzhuzho/201504/201504231117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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