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领导公务活动安排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领导公务活动安排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办发〔2013〕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关于市领导公务活动安排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

关于市领导公务活动安排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规范、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让市领导尽可能摆脱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出席原则

第三条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按上级机关要求安排市领导出席。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出席。

第四条以下公务活动方可同时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株洲军分区领导班子成员出席:

(一)市党代会和市人大、政协“两会”等法定会议;

(二)市委全体(扩大)会议、市委经济工作(务虚)会议、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三)传达贯彻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精神大会;

(四)市委常委会议批准或市委书记同意安排的会议活动。

第五条以下公务活动方可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时出席,经市委书记同意,可视情安排全体市委常委出席: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株视察;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来株调研和检查工作;

(三)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

第六条以下公务活动方可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但尽量不安排同时出席:

(一)其他省部级领导来株调研和检查工作;

(二)正厅职领导来株调研和检查工作;

(三)在株举办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活动;

(四)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来株督查调研活动。

第七条以下公务活动确需市领导出席的,只安排分管或联系的市领导出席:

(一)副厅级领导来株调研和检查工作;

(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活动。

第八条外市党政代表团来株考察,工作交流会和宴会按对等原则安排;参观考察活动,一般安排对口领导轮流陪同。

第九条市委书记、市长指示需市领导出席的其他活动,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章报批制度

第十条市领导公务活动均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统一办理、协调安排,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

第十一条市领导出席以下公务活动,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和株洲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呈报,送市委书记、市长审定:

(一)正厅级及以上级别领导来株调研和检查工作;

(二)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株洲军分区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出席的会议活动;

(三)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出席的会议活动。

第十二条市领导到县市区考察调研活动,由秘书长联席会议统筹安排,汇总报告市委书记、市长。

第十三条以下公务活动,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报告市委书记、市长:

(一)副厅级领导来株调研和检查工作;

(二)只需安排分管市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市直部门和在株单位承办的活动,先报分管市领导许可,市委常委同意的送市委办公室呈报,副市长同意的送市政府办公室呈报。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承办的活动,党委牵头组织的,送市委办公室呈报;政府牵头组织的,送市政府办公室呈报。

第十六条市直部门和在株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副厅长及以上级别领导来株公务,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拟邀请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领导(含离退休老同志)来株出席公务活动,必须先请示市委书记、市长同意。

第十八条需市领导出席的涉军、涉外、涉港澳台的公务活动,须事先分别商请株洲军分区政治部、市外侨办、市委台办提出建议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坚持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底召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和株洲军分区政治部主任联席会议,协调安排月度市领导公务活动。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拟定或受理送审方案时,应当严格控制活动规格、规模、陪同领导、考察安排和会议议程。承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活动安排、嘉宾名单、有关背景资料、领导讲话代拟稿、主持稿、新闻通稿等文稿材料,报相关市领导所在机关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市领导公务活动,按照“谁呈报、谁牵头”的原则组织实施,必要时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市领导因故临时不能出席的,所在机关办公室负责协调替换。

第二十二条市领导到县市区考察调研活动,由秘书长联席会议统筹安排,应尽量避免时间、地点和线路上过于集中,市委常委一般不同时到同一县市区调研。

第二十三条市领导公务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确需报道的,市委常委的活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通知,其他市领导的活动由所在机关办公室负责联系。

第二十四条大型会议活动(如承办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活动)由组委会或筹备组拟定方案,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市领导出席,报市委书记、市长审定后,承办单位牵头,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五章接待职责

第二十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省级机关正厅级领导因公来株,外市党政代表团来株考察交流活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来株督查调研活动,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

第二十六条省直厅局主要领导、国家机关正厅职领导因公来株,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可安排一次宴请活动;副厅级领导因公来株,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第二十七条专门会议、专项活动的接待由具体承办单位或机构负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协助。

第二十八条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凭《市领导公务活动呈报单》批准的意见,按规定负责或协助有关接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市领导公务活动,指按有关规定需安排市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宾接待,以及市领导到县市区考察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因公出国(境)等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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