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服务业产业发展壮大,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8〕28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服务业三年跃升发展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辽府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详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现代物流、信息(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第四条对于研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物联网应用等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并优先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五条对于列入全市服务业三年跃升发展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第六条积极引进服务业各类人才,实行无门槛准入。
第二章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第七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从事生产性仓储、配送的物流企业,土地出让金足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仓储、配送物流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逐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先行缴纳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第十条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政务)服务、第三方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行业,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已实现盈利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按税后利润1:1额度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对于投资动漫产业的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逐年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章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第十二条按照社区商业网点建设规划,鼓励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区内的社区(含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建立日用品连锁店、直营店,对于新建的连锁店、直营店,经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对企业予以一次性6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新成立的旅游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逐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
第十四条对于初创的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我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生活用电、用热实行与居民用户同价,用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参照学校、幼儿园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在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等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同时在全民创业专项基金和产业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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