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深化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深化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全民创业、淮商崛起”战略,深入推进全市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发展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三次全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全面深入实施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市场后续监管,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内的市场准入与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外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不含外资)、各类分支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定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建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加强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各监管部门牵头落实主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经营范围登记。坚持“非禁即准”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改革现行登记注册制度,实行“证照分离”,除涉及危化物品、金融安全、外商投资等外,经营许可或审批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注册资本登记。除一人公司和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实行“零首付”,但3个月内须缴足20%,且不少于注册公司最低要求的3万元,余额在2年内缴清。

第八条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将符合卫生监督、环保、治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不改变原住房性质)。放宽市场主体登记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由房东和市场主体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其他责任,免予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产权证。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运用

第九条鼓励市场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及年检资料,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办照和年检。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建立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库,推广应用经营范围规范用语,及时做好对基础信息的精细分类,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接到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后,要及时提取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主动开展审批、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等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部门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平台,构建商业信用机制。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应及时上传至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通过对市场主体信息的综合管理、数据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惩戒机制。

第四章监管

第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管理原则,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一般性经营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须由上级部门作出的,我市对应部门应告知并督促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规范执法,积极开展行政指导。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对行政审批部门查处无证行为予以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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