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新浦区建成区;

(二)海州区建成区;

(三)连云区建成区;

(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

(五)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建成区。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必须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1年1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商务、环保、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通告的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08〕8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两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