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码头、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和区域,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以外,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六、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违反本通告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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