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县(市)区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出售、运输、贮藏、加工、抛弃、屠宰、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为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提供贮藏场所、运输工具、设施设备。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2015年7月末前,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等4个县(市)必须建立与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中心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一般应具备4台以上无害化处理设备,并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和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建设资金除省财政定额补助外,由县(市)财政投入或从生猪调出大县补贴中解决。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等5个区(管委会),在省、市财政投资基础上,共同投资建设锦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二)2016年底前,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防渗漏、无污染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鼓励大型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使用高温生物发酵技术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2016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渗漏、无污染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防渗漏、无污染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一)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增加财政投入,合理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实现正常运营。
(二)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保证80元的补助,除省以上财政补助外,余额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县(市)区建立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可以集中处理病死畜禽,集中使用处理补贴。
(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鼓励个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积极推进养殖业保险,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坚持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适合本地的运营体制,要保证无害化处理中心人员、编制到位,要把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监管、收集等运营经费、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非法添加“瘦肉精”和注水注胶犯罪行为。要将出售、抛弃、送予、看管不善或不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个月内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三年内不纳入政府扶持范围。农业、食品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政绩考评范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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