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督查员管理工作,推进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的分类
1.专职督查员,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在市政府督查机构中从事督查工作的专职人员;
2.特邀督查员,是指市政府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的在市政府督查机构中从事督查工作的兼职人员;
3.实习督查员,是指市政府从各地区、各部门临时抽调到市政府督查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新任职科级干部。
二、督查员的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公道正派;
2.顾全大局,敢于负责,严谨求实;
3.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所需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4.善于调查研究,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督查员的职责
1.受市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组织或参与督查活动;
2.根据市政府安排,参与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
3.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向市政府提供督查信息;
4.参与专题督查调研,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5.完成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督查员的权利
1.知情权。经批准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市政府和被督查单位相关会议、活动,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2.检查权。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查单位贯彻落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3.协调权。根据工作部署,协调安排督查事项落实工作。
4.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5.评定权。按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对被督查单位工作业绩提出评定意见。
五、督查员的义务
1.按照要求参加督查活动,不得拒绝完成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任务;
2.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3.严格执行督查程序,不得违反程序开展督查活动;
4.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5.坚持秉公督查,不得利用督查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6.必须以市政府督查机构名义开展督查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督查;
7.严格执行督查信息发布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8.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六、督查员的工作程序
1.接受任务。督查员接受市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和安排,领取工作任务。
2.拟定方案。督查员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拟定督查活动方案,报市政府督查机构领导审批。
3.开展督查。督查员根据督查活动方案,依职权和程序组织开展或参与督查活动。
4.请示报告。督查员对督查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建议报市政府督查机构;起草督查建议书,经市政府督查机构批准后向被督查单位提出。
5.反馈结果。督查员完成督查任务或完成阶段性督查任务后,向市政府督查机构反馈结果。
七、督查员的工作方式
1.书面督查。根据市政府督查机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被督查单位进行交办、督办和调查,或发出督查建议书。
2.当面督查。与被督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3.个访督查。走访基层群众,进行个别谈话,掌握相关情况。
4.现场督查。到工作现场,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督促办理。
5.会议督查。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做出安排。
6.派驻督查。督查员受派长驻被督查单位,进行跟踪督查。
督查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上述督查方式结合使用。
八、督查员的选任
1.专职督查员的选任。专职督查员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选任。
2.特邀督查员的选任。特邀督查员经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由市政府进行考察合格后聘任。
3.实习督查员的选任。实习督查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向其所在单位抽调。
九、督查员的任期
1.专职督查员任期自市政府任职之日起,至免职之日止。
2.特邀督查员任期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可连聘连任。
3.实习督查员任期6个月,期满后可以延期使用。
十、被督查单位的配合工作
1.协助履职。督查员进行督查时,被督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帮助安排有关活动,为其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2.提供保障。督查员被派驻开展督查工作的,被派驻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车辆等。
3.反馈结果。被督查单位对督查员依照规定提出的督查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按要求反馈结果。
十一、督查员的管理
1.管理。专职督查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特邀督查员不脱离所在单位工作,开展督查工作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实习督查员在任职期间脱离所在单位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实行试用期的新任科级干部,其担任实习督查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2.考核。实习督查员工作期满,由市政府督查机构进行考核,做出鉴定;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作为其所在单位绩效考评的依据。
3.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督查机构适时对督查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工作交流。
4.解聘。特邀督查员任期届满后没有续聘的,解除聘任关系;特邀督查员违反本规定、不适合继续任职以及本人申请辞聘的,市政府可解除聘任。特邀督查员解除聘任关系时,由市政府督查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奖惩规定
1.对认真履职、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员,市政府予以表彰。
2.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的督查员,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时,被督查单位拒绝、干扰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其他规定
1.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督查员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2.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机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4.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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