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需要,促进全区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退役士兵就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是破解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目标要求

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盟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基本原则

1.自愿报名免费培训原则。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2.盟市统一组织培训原则。各盟市要以当地职业教育院校为培训基地,集中组织本地区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种以上的职业技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实现就业。

3.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指导和管理,有关职业技术院校负责培训和就业推荐。

二、培训对象和方式

(一)培训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收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城乡退役士兵都可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培训方式

退役士兵培训以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文化程度和本人志愿,辅助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1.退役士兵可免试就读自治区、盟市定点的中等职业院校或技工学校,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发给培训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经自治区统一考试后,按规定加分投档。

三、教育培训机构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并不断完善和强化工作职能,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院校(退役士兵培训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和教学大纲,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切实承担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

(二)招生办法

1.民政部门根据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招生计划,向退役士兵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招生信息和要求,到当地旗县级民政部门报名,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参加培训的院校及专业,填报参加学习培训申请表。

2.民政部门依据报名需求情况安排入学。报名数量超过院校或专业招生数量的,可以通过考试方式择优录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录用情况核发入学通知书。

3.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与全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四、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教学管理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文化程度、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科学编制教学计划大纲,选编合适教材,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习实训,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

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教育培训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加强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调动退役士兵学习积极性,使其努力钻研技能,尽快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保持并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从当地驻军或兵役机关选聘辅导员,协助做好学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就业服务

1.建立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可采取定向或订单培养方式,也可采取先就业后培训方式,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3.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不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中央和自治区根据各盟市财政状况,向兵员较多的盟市和财政困难盟市倾斜。各地要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各级民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对短期和中、高等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经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后,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由财政部门将培训经费分段直接拨付承训机构,确保经费规范管理,高效使用。此外,各级财政要对组织开展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民政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计划、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承训院校,并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通过在地方主要媒体举办新闻发布会、开通咨询电话、发放致退役士兵公开信、印发报读指南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退役士兵报到时机面对面宣传教育培训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讲清参加教育培训是利国利家利己的好事,引导退役士兵踊跃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自愿接受教育培训。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及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大对承训机构绩效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力度,对完不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盟市,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2011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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