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改善城镇生态和景观环境,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的通知》(内建城〔2012〕29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绿化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强化以城镇园林绿化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目标

加大城镇园林建设力度,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推进城镇生态建设,使城镇面貌明显改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各项绿化指标和基础设施指标尽快达到或超过自治区园林县城(建成区)的指标要求,确保2013年科左后旗和扎鲁特旗率先完成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任务,并力争在201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4年奈曼旗、库伦旗、开鲁县完成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任务;2015年科左中旗完成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任务;霍林郭勒市要力争用3—5年时间创建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园林城市。

三、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务求实效,针对各旗县的薄弱环节确定主攻方向。目前,虽然我市县城的园林绿化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但距先进地区和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城区绿量不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足,园林式小区少,沿街单位拆墙透绿率不高等。因此,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制完善县城绿地系统规划。

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完善绿地系统规划,并广泛征求意见,经批准后纳入各旗县市区城镇总体规划。通过规划手段,指导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确保城镇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

(二)建立完善园林绿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园林绿化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实行绿线管制,完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绿化占用补偿制度、易地绿化补偿制度、砍伐移植树木审批制度等。加强园林绿化执法管理队伍建设,扩大执法覆盖空间和时间,加大园林绿化行业监管力度。

(三)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

各旗县市区要多管齐下,以城镇公园绿化、广场绿化、道路绿化、街头景点绿化为重点,以单位庭院绿化、小区绿化为补充,在重点路段摆放盆景花卉,多管齐下,增加城镇绿地量,通过“规划扩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腾地造绿”等多种途径,增加点多面广的街头游园,加大楔地绿化和园林式小区建设工作力度,凡是适合绿化,能够绿化的地方都要进行绿化。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乔、灌、花、草有机配置,形成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和郊区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绿化体系。深入开展“植绿、爱绿、护绿”活动,全面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建成区绿地率达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四)大力开展群众性绿化活动。

扎实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广泛开展群众性绿化活动,推动各单位进一步抓好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大力推广城镇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和室内摆花养草,以改善人居环境;通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的创评活动,确保“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60%以上,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加大公园、游园、广场的建设力度。

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达到居民生活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城镇居住环境明显改善。至少建有一座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公园绿地率70%以上,公园设施齐全,特色鲜明,维护良好,景观优美。

(六)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增强城镇的总体功能和承载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强城镇自来水支管网的改造,用水普及率和水质综合合格率分别达97%和100%;二是加强路灯的日常管理,对路灯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对街道功率不达标、照明效果不好的路灯设施进行全面维修改造,抓好县城单位及公共场所重点装饰亮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亮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开启亮化设施,确保每天按时亮灯,道路亮灯率达97%以上;三是加强城镇管道天燃气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天燃气工程,燃气普及率达50%以上;四是突出抓好城镇道路,公共交通及停车场建设的绿化建设。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每个县城至少有两条干道开展了林荫路建设,县城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五是加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确保集中供热普及率达4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行城镇供热计量收费。

(七)大力开展县城环境综合整治。

深入开展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至少拥有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空气质量全年达到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在240天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八)注重县城历史风貌的保护。

重点抓好县城内文物古迹的保护,严禁各种破坏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行为。

(九)加强市容市貌环境整治。

开展镇容镇貌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户外广告管理规范,镇容镇貌干净整洁,施工现场全部实行封闭围挡作业,主次干道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挂现象,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做到全天候保洁。稳定养护管理队伍,落实养护管理经费,建立有效的养护管理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2年4—6月)。

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成立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搞好宣传发动,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2—2015年)。

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抓好创建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制作创建专题片,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初检,做好创建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初审阶段(申报当年4月)。

对照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和目标任务,进行自查,邀请专家检查指导。

(四)整改阶段(申报当年5月)。

对存在问题检查、整改,巩固创建成果。

(五)迎检阶段(申报当年6—7月)。

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创建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创建任务层层落实。

各旗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对于改善城镇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行动、措施落实到创建工作中去。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工作要做好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凡是任务完成好的,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妨碍创建目标实现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规政策,使创建工作成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活动,同时,充分利用各类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全民“爱绿护绿”意识,要把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工作作为单位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各旗县市区要组织制作好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的影像和文字资料,以便全面、真实反映我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工作的成果。

(三)加大投入,提高园林绿化水平。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多元参与和多方筹措的方式筹集绿化建设资金。一是加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公园绿地、主干道绿化。二是重点工程配建、小区开发配套和环境综合整治等绿化建设资金要落实到位,足额投入。三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实施开发带绿、鼓励企业建绿、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四)加强督查,确保创建任务顺利完成。

深入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大县城绿化补偿费收取力度。认真把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审核关,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县城绿化的全程跟踪监督,促使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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