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两级环境监管职能及排污费分成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海政发〔2009〕15号
颁布日期:2009-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两级环境监管职能及排污费分成管理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环境监管权限,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能。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研究,现对市区两级环境监管职能及排污费分成管理工作调整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研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协调解决重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排污费收、管、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环保局要加强与各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对各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稽查,重点督查各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情况,在督查中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监管责任人责任。

(三)各区环保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和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重点企业派驻监察员和分片监管责任制,全面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各区环保局要全面掌握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达标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肃查处,杜绝关停企业和“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二、完善排污费征管体制,确保排污费足额征收

(一)市环保局负责海勃湾发电、乌海热电、乌达热电、君正发电事业部四家电力、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环境监管、排污申报、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其他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规模以上煤焦化、建材、化工、冶金行业和重点新、改、扩建企业的排污费核定工作,并委托各区环保局负责征收,各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其他企业的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

(三)市环保局对各区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对各区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仍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的,上收市环保局进行征收。

(四)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跨越征收权限,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确保排污费足额征收。

(五)排污费实行按比例市区分成,市、区财政局按照下列比例对缴纳的排污费进行划解入库:

市环保局负责征收的排污费按1:2:7的比例,10%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自治区国库,70%缴入市级国库;

区环保局负责征收的排污费按1:2:2:5的比例,10%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自治区国库,20%缴入市级国库,50%缴入区级国库。三区缴入市级国库的20%部分,全部用于三区污染防治项目。

(六)各区财政局、环保局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附件:1、市环保局监管企业名单

2、市环保局核定各区重点企业排污费名单

3、排污费缴纳情况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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