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市委、政府坚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本的民生工程,以实施学前三年行动计划为着力点,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全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进步。为了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加大建设和扶持力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总体要求,明确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全面启动新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加强幼儿园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2014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正规园率达到70%,2015年达到75%,2016年达到80%以上。

(二)加大政府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今后三年,每个旗县市区每年至少在政府所在地新建一所标准化幼儿园,逐步缓解和解决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

(三)鼓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闲置办公楼和中小学校舍改建普惠性幼儿园。

(四)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小区规模和幼儿园服务半径合理规划,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配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无偿交付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五)积极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按照自治区新农村建设“十个全覆盖”的要求,将幼儿园建设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新建改建农村幼儿园或幼儿班。

(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享受自治区的扶持政策外(新建幼儿园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600元,新增班每班一次性补贴2万元设备费,原有幼儿园每班补助1万元设备费),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新建幼儿园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300元,对民办幼儿园新增班每班一次性补贴设备费1万元。旗县市区对新建幼儿园每平方米补贴100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七)新建和改建幼儿园工程项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免收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享受国家现行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和最优惠政策。

二、培养、培训和招录并举,多种途径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八)积极为新建公办幼儿园补充幼儿教师,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一是用自治区每年为我市下达公益岗位的一半招聘幼儿园教师;二是用每年自然减员腾出事业编制的一半招聘幼儿园教师;三是可以用空余的中小学教师专项编制统一招聘幼教专业毕业生,派驻转岗到民办幼儿园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对转岗的教师专项编制可用空余事业编制置换。合理解决幼儿园编制不足问题。

(九)积极招聘师范类幼师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学岗位。幼儿园专业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逐步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

(十)农村幼儿园教师可以由现有中小学教师队伍派驻转岗解决一部分。对派驻转岗从事幼儿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必须进行专业培训。

(十一)对现有幼儿教师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其保教水平。各旗县市区每年至少要保证幼儿专业教师普遍培训一次。

(十二)采取向民办幼儿园派驻园长和部分公办幼儿教师的办法,帮助民办幼儿园解决师资不稳定和专业化水平低的问题。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和水平,按照鼓励先进,扶持困难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年内至少要选择一个试点,在6月底前全面启动,试行向民办幼儿园派驻3-5名专业的公办教师。对薄弱园也可试行派驻园长,以提升其管理水平。

三、强化管理,多措并举提升学前教育保教水平

(十三)继续深化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强化考核评估,量化工作实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内趋力。

(十四)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开展教育活动。要面向全体,关注个性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和“保姆式”教育倾向。坚持家园共育,提高科学育儿水平。逐步取消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严格控制各类幼儿竞赛、评奖活动,不得开展任何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五)积极创建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级示范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和档次,三年内建成自治区示范园5所,市级示范园10所。

(十六)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城市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进行动态管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十七)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收费审批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十九)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对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年检制度,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管理、队伍建设、办园条件、资金使用、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等实行有效监管。

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发改委、民政、公安、卫生、人社、工商、安监、综治等部门进行认真、全面的摸底排查,以属地管理为主尽快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分类治理,限期整改,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十)对部分新建、改建和配建幼儿园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等形式,实行管办分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管办分离管理办法》,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部分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办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可以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等形式,实现管办分离。管办分离的幼儿园一般应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对管办分离的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全。

四、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二十一)市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学前教育推进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物价、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切实加强学前建设管理和指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辖区学前教育,保障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目标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二十二)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补齐短板。除落实用于建设、培训的经费外,各旗县市区要重视幼儿园玩教具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的配备和更新,每年至少为每个城镇公办幼儿园安排10万元的设备更新购置费,为农村幼儿园每个班安排1万元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对办园规模小、收费标准低,运转有困难的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贴,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十三)各级党政要把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年度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加大落实和专项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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