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建立全州“村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5〕139号
颁布日期:2015-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建立全州“村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果政办〔2015〕13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公安局拟制的《关于建立全州“村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精神和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附:《青海省“村警”管理使用办法》

2015年10月9日

关于建立全州“村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村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5号)和全省推动警力下沉推行“村警”工作机制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解决基层一线维稳工作基础薄弱,基层一线警力不足,警务工作覆盖不到位等问题。州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州189个行政村和9个城镇社区组建“村警”(其中玛沁县行政村35个、城镇社区3个;甘德县行政村36个、城镇社区1个;达日县行政村33个、城镇社区1个;班玛县行政村32个、城镇社区1个;久治县行政村22个、城镇社区1个;玛多县行政村31个、城镇社区2个),进一步创新牧区警务模式,提升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全力维护我州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现就全州推行“村警”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思路与工作目标

在全州推行“村警”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加强“三基”建设重大部署的具体实践,是深化平安青海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实现警务工作全覆盖的有效途径,更是增强基层实战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维护我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的创新举措。对此,各地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三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加强“三基四建”为契机,通过全面推进“村警”工作机制,拖动警力下沉,实现警务前移,积极构建“公安为主、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社区治安网络化管理体系,着力破解广大社区和牧区警力不足、基础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为果洛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职责与主要任务

“村警”是指由地方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聘和合同聘用上岗,协助基层派出所民警开展工作的村民。对“村警”实行公安机关和属地党政双重管理。在派出所和乡(镇)党委政府以及村“两委”的管理监督下,主要承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治安协调等职责。具体职责任务如下:

(一)治安防范“组织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基层民警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对发生在本村(社区)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保护案件(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矛盾纠纷“调解员”。在日常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协助公安、信访、综治部门落实重点排查、事前化解、重点稳控、事后调解、常态回访等工作措施;协助民警排查化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情报信息“采集员”。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及时准确采集、录入辖区基础地理、实有人口、高危(特殊)人群、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重点单位等基础信息,负责情报信息搜集;协助基层民警排查危险物品,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动态信息,并对各类矛盾纠纷、信访倾向、群体性事件等不安定隐患和苗头早发现、早介入、早稳控。

(四)法律政策“讲解员”。按照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部署及要求,协助司法、公安等机关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富民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创建工作的知识,引导群众在个人利益受损时,主动运用法律武器表达利益诉求。

(五)交通消防安全“宣传员”。协助公安机关宣传交通安全常识、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参与消防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

(六)便民利民“服务员”。主动配合公安民警、基层组织等深入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办事实、办好事、解难事,落实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

三、人员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人员招聘。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和“村警”工作动员部署会精神,必须于2015年10月底按时完成198名“村警”招聘。“村警”招聘工作的大致时间路线如下:9月20日前完成编制招聘“村警”方案并发布招聘公告;9月25日前完成报名推荐、资格审查和政审工作;10月10日前完成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等工作;10月17日前完成体检并确定聘用人选;10月25日前完成公示;10月31日前完成聘用手续办理和劳务合同签订。11月2日-12月12日集中组织开展“村警”岗前培训;12月15日统一举办聘用村警仪式并组织上岗开展工作。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公安、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严格规范的招聘方案,明确公告格式、推荐招聘程序、资格审查和政审条件、印制笔试试卷、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以及面试方案等,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按照《青海省“村警”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村警”管理档案资料,包含村警登记表、报名表、审批表、体检表、聘书、聘用合同、情报信息登记表、工作情况登记表、考核表、奖惩登记表等,以及聘用合同和聘书。各地要认真按照《实施意见》和全省村警安排部署会要求,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村警”入口关,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标准条件、严格推荐程序、严格审查审批,确保所招聘人员政治可靠、处事公道。坚持做到“四个优先”,就是复员军人优先、党员优先、有较高文化程度优先、思想进步和年富力强优先,真正做到选好一个人、稳定一个村。

(二)管理服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村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党委、村委会根据中心工作特别是社会稳定工作需要,安排相应工作。州公安局负责“村警”队伍各项管理工作的推动落实和督导检查。各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村警”招聘、分配、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协调工作;每年对“村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村警”奖励、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绩效工作进行挂钩。要畅通“出口”,一年一考核、一评聘,并公示公证,不合格的及时调整补充,确保“村警”质量,保持队伍稳定。

(三)待遇保障。为充分调动“村警”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辅助作用,要建立规范的待遇保障机制。办公经费、误工补助、人身意外伤害纳入财政预算。其中“村警”人员误工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其必要的服装和防护装备由省州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解决;培训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各县应按照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其中基本工资700元,绩效工资300元)给予误工补助。省州县财政按照35%、30%、35%的比例分级承担。全州“村警”按198人的标准计算,每年需误工补助经费237.6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5%,共计误工补助经费83.16万元,州级财政承担30%,共计误工补助经费71.28万元,县级财政承担35%,共计误工补助经费83.16万元。误工补助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按照5%—10%的标准逐年递增。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落实,迅速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法协调、公安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把这一强基础、利长远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各县人民政府为“村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县公安局负责,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为“村警”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政法、公安、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坚持“分工协作、统筹推进”的原则,在“村警”的招录、管理、使用、保障等方面,明确职责任务,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增强整体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把推行“村警”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评估、督导、考核、激励等措施,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推动“村警”招录工作落到实处。对思想不重视、工作推进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村警”招聘工作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阵地,大力宣传在全州推行“村警”工作的目的、意义,引导群众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村警”立足本职、扎根基层,扎实做好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

青海省“村警”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村警”队伍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切实发挥“村警”队伍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按照从严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关于在全省推行“村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警”是指地方政府以合同聘用方式面向当地公开招聘,实行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协助基层派出所民警开展工作的村民。在派出所和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管理、监督下,主要承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其他警务活动等任务。

第三条“村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省公安厅为“村警”工作的协调指导部门;市(州)公安机关为“村警”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做好“村警”招聘、分配、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警”的政策落实、人员管理及职业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村警”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村(社区)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公安机关授予任务,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授予任务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村警”。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村警”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防范“组织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派出所民警开展治安巡逻、安全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生在本村(社区)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保护案件(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矛盾纠纷“调解员”。在日常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协助公安、信访、综治部门落实重点排查、事前化解、重点稳控、事后调解、常态回访等工作措施;协助民警排查化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情报信息“采集员”。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及时准确采集、录入辖区基础地理、实有人口、高危(特殊)人群、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重点单位等基础信息,负责情报信息搜集;协助基层民警排查危险物品,了解掌握社情民情动态信息;

(四)法律政策“讲解员”。按照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部署要求,协助司法、公安等机关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富民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创建工作的知识,引导群众在个人利益受损时,主动运用法律武器表达利益诉求;

(五)交通消防安全“宣传员”。协助公安机关宣传交通安全常识、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参与消防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

(六)便民利民“服务员”。主动配合公安民警、基层组织等深入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落实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

第九条“村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侦查取证、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搜(检)查、传唤、讯(询)问或独立看守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村警”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管理;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七)自觉维护“村警”形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传播谣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拒绝服从管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消极怠工,误导、欺骗领导、民警和群众;

(四)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七)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违反公安机关和“村警”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人员招募

第十二条招聘“村警”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招聘“村警”,应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辖区需招聘“村警”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核,经县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其内容包括:

(一)拟招聘的村(社区)及人数;

(二)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五条招聘“村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较强纪律观念;

(四)具有较强吃苦耐劳精神,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五)年龄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表现优秀的适当放宽;

(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艰苦边远地区文化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至初中;

(七)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八)熟悉驻村民情、安心扎根基层、适应当地生活习惯,受群众认可;

(九)退役军人、熟悉辖区治安特点及通晓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者优先考虑;

(十)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反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功法组织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村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和政审;

(四)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报名、资格审查和政审。报名采取报考者本人自愿报名与村“两委”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考者提供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县级公安机关及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的报考资格;政审参照公务员招录政审标准,县级公安机关对报考人员及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参与非法组织、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考试采取笔试、体能测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均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笔试分为命题、组织考试和阅卷三个环节;体能测试参照《青海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执行;同级纪检、人社部门应全程派员参与。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后,县级公安机关与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根据考试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聘用人选,对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一条体检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允许复检一次。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二条经体检不合格的人员,按报考岗位的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与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政审、体检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报考村(社区)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监督电话等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村警”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向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新聘用“村警”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对“村警”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工作实绩进行认真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对考核合格继续聘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关系,派出所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以一年一个期限签订,县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村警”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如续聘应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不续聘则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程序另聘他人,并上报市(州)公安机关备案。连续聘用两年后,应根据聘用人员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继续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村警”误工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省公安厅负责保障解决新招聘“村警”每人作训服一套、橡胶警棍一支、强光手电筒一支、背水壶一个;后续保障由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视情解决。

第二十七条各地应按照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其中基本工资700元,占70%;绩效工资300元,占30%)给予误工补助,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分级承担,误工补助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逐年稳步增长。

第二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村警”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村警”因公受伤致残的,其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关优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村警”的培训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村警”政策协调、制度制定、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岗前培训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村警”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与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派出所是“村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按照县级公安机关部署,做好“村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派出所、包村(社区)民警对所属“村警”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村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及包村(社区)民警相应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政工、纪检、督察、治安部门要加强督导。

第三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村警”工作例会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勤制度;

(三)警用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五)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

(六)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制定“村警”工作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第三十五条县级公安机关对配发给每名“村警”的装备、物品要登记造册;每月逐人进行检查、核对,出现装备、物品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村警”被解聘或辞职的,必须做好工作移交和物品移交,派出所负责收回“村警”配发的装备及相应物品;“村警”根据工作需要,可与村“两委”合署办公。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工作例会与政治业务学习平台,对“村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村警”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和民族宗教政策。

第三十七条对新聘用的“村警”,由各级政工部门牵头,组织治安、国保、刑侦、交警、法制、消防等相关警种开展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组织上岗,并报市(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县“村警”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由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开展“村警”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每年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七章组织纪律

第四十条“村警”上岗执勤应着装严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村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理性、平和、文明、礼貌接待群众。对群众报警和求助,“村警”应热情受理、认真对待,不得推诿,并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社区)民警报告;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社区)民警汇报。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社区)民警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对“村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季一考察和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村警”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四十四条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原则,采用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

(一)季度考察: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每季度对本辖区“村警”进行一次考察,并记录备案。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结合季度考察情况对“村警”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五条“村警”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村警”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线索,经公安机关认定有重要价值的;

(二)“村警”在治安、涉稳等事件中处理得当,有效维护当地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的。

第四十六条“村警”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解聘

第四十七条“村警”有如下情况者,予以解聘。

(一)违反“村警”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掌握的信息不及时上报,导致影响社会稳定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发生的;

(三)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不能胜任“村警”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私利的;

(五)侵害群众利益,使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办理个人或他人委托事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解聘“村警”的相关手续,并报市(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村警”在合同期内,如因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派出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离岗。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村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村警”管理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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