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70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2 | 失效日期:2016-07-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级预算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前期费投资滚动使用机制,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194号)精神,根据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州级项目前期费。州级各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州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存储,专帐核算,滚动使用。
第四条州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使用主要采取补助方式,重点用于州本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州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高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安排州级项目前期费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方向;
二、已列入省、州中长期建设规划或州前期工作计划。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分阶段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性、前期工作深度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以确保前期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第八条项目前期费的申请和项目的确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前期费补助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州财政局根据确定项目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前期费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书,载明前期工作完成的相应阶段及达到的深度、前期费开支预算要求,完成的时间及前期费回收方式、期限等项内容。
第十条项目前期费的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人管理、独立核算”的规定。每年应对项目前期费的收支情况向州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和资金节余情况说明。
(二)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要及时进行清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结果和总结。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费拨付。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前期费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的要求报送用款计划、工作进度,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以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预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对没有被批准和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或无法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的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原渠道归还财政专户,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州级预算内前期费的回收规定:
(一)使用州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后,由州财政局负责前期费的回收。回收的项目前期费全部滚动用于新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州财政局以项目开工建设为标准,根据签订《项目前期费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的回收方式,下达项目前期费回收通知单,项目单位在接到项目前期费回收通知单15日之内划转到财政专户。
(三)州财政局每年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前期费使用及回收情况。
(四)对应归还而到期未归还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州财政局根据情况从该单位当年建设项目资金中扣还,或暂停安排项目前期费补助。在财政年度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和绩效考中不予奖补。
第十五条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8〕9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