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2014〕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近年来,我市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专项执法检查、应急机制建立、城市供水管网建设等工作,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但由于全市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工业化加速发展,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各类污染隐患逐步显现,形势不容乐观。针对我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近期国务院领导均有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亟待通过强有力的整治和监管,强化饮水安全保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
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是生命之源和生存之本。水源地保护和城市饮水安全事关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居乐业,对于西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保护好饮用水,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明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认真贯彻《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扎实落实市政府有关部署,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长期饮水安全。
二、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水源地保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是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尤其是湟中、大通县政府要切实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树立水源地保护第一的责任意识,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乡镇、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县、乡政府目标责任,制定年度饮用水源保护计划,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地方辖区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近期,相关区县政府要在认真排查本辖区水源地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全面部署水源地安全整治工作。
三、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
(一)相关区县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全面推进各项整治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确定的整治任务。湟中、大通县政府重点完成以下任务:一级保护区内垃圾的彻底清理;保护区内所有采砂厂的彻底整治清理和破坏区域的恢复;各类水源保护标志的补充设置;禁止采水泵井周边区域的各类建设活动和保护区范围内农民新建住宅行为;尽快合理科学确定西宁市第四、五、六、七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有村民搬迁计划;在大通县黑泉水库路段设置公安检查站,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库区路段。
(二)各县政府要监督和督促水源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切实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开展日常水源地巡查,及时发现和上报水源地出现的各类污染隐患,限制水源地保护区人、畜活动,教育引导水源地周边村民自觉抵制影响水源安全的各类活动。
(三)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所在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含县级重点乡镇水源地)隐患排查和水源地内违法建设项目调查清理工作。按照《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治措施,对水源地内违反水源地保护规定的项目,已建成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搬迁,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并全面清理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各类排污口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水源地监督检查机制。市环保、水务、国土部门和供水单位要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严格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制定水源地保护标准,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开展水源地安全检查工作,并加大水源地水质定期检测工作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二)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各县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西宁市以及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严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各县政府要制定计划,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坚决杜绝为开发建设而调整水源保护区的现象。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快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提高全指标监测达标率。各县要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体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
五、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能力
(一)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各县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水源补给区安全隐患排查,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污染源建立风险源档案,要及时清理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达标情况,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地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城建、卫生、水务等部门和供水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加大供水单位处置力度。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各县政府要进一步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2014年10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备案,并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形成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水源地环境应急措施,提高应急指挥和专业应急指导、调查能力,能够迅速启动和协助各区县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六、切实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护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等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提高群众树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湟中、大通县政府要就保护西宁市第四、五、六、七水源地发布相应公告,明确告知水源地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周边村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定期公布我市饮用水质量状况,提高公众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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