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大扶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健全完善目标具体、责任明确、程序规范、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为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部门责任分工及具体落实办法通知如下:
一、部门责任分工
(一)财税政策。
1.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项目、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滨发〔2009
〕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4.凡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30强的服务业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全市排名同行
业前三名且缴纳地方税收额度超过100万元(含)的盈利企业,年终市委、市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并被评为“滨州市服
务业明星企业”。(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5.对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3年内按30%予以补助。(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6.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影视制作、艺术创作和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高新技术含量的服务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资格后,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滨政发〔2009〕63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7.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按上年度GDP的万分之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落实省、市扶持政策、集中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服务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以及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8.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县(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市级给予全额返还,返还资金由县(区)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9.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0.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1.加大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利型服务业企业,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的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2.对由市政府主办、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个人一定补贴;对积极申办、招揽并引进承办省级以上
展会及培育成省级以上品牌展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对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根据展会性质、展位规模,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设立的会展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滨政发〔2010〕100号,牵
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3.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企业(包括咨询服务、会计审计、认证认可、文化创意
、研发设计、信用评估、物业管理等),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20%的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会)
14.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购物等)的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社区(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人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其配套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16.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市外服务业或工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之日起,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2年企业缴
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后3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市外国内百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17.对于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市地税局)
18.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人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金融政策。
19.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滨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到县、乡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制定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办法,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市、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金融证券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
20.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金融证券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21.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金融证券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三)土地政策。
22.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滨发〔2009〕9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3.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滨发〔2009〕9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25.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各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区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
(四)收费政策。
26.投资新建项目,市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均按下限征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27.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资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28.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新建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项目,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在新办服务业企业过程中,发
生的资产置换、土地、房屋和车辆过户以及特许审批、收费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29.以“退二进三”形式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大型市场等,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30.执行服务业用地、用水、用气、用电与工业同价政策。(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滨州供电公司)
31.对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确定的我市大型市场,由市、县两级政府实行扎口管理、一站式服务;对确定的首批“大型市场培育试点单位”,3年培育期内免收经营业户各项费用,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等额奖励。(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五)服务环境。
32.每年物价部门制定《滨州市服务业企业收费目录》并免费发放企业,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可拒绝缴纳。(滨发〔2
009〕15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对服务业企业实行“阳光年检”,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滨发〔2009〕15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涉及检查、评比、收费、罚款等事项的,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活动的通知》(滨办字〔2009〕23号)执行。(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33.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产权证书或场所租赁证明,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滨政发〔2009〕63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4.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5.治理和规范涉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清理取消抑制性价格规定,进
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六)其他条款。
36.经验收挂牌的新建特色商业街(区),给予当地主管部门5万元资金奖励。(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7.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对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规范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项目、大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38.对于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区域内建设、改造的商业网点项目,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制度。(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9.鼓励服务业人才创业,每年市财政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不低于30%用于服务业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指导、创业测评、跟踪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企业与园区建设等。(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人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40.从2011年起,对获得山东服务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加省级及以上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服务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在山东服务名牌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每新增一个山东服务名牌奖励资金1万元。(滨政办发〔2011〕35号,牵头部门:市质监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二、具体工作办法
(一)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项目)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限、标准条件和其他要求,向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落实政策的书面申请,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进行研究、初审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提交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经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要求。申请税收减免、资金奖励的单位(企业、项目)于当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申报;申请收费减免的单位
(企业、项目)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各项程序或手续办结后及时进行申报。各单位在进行政策落实申报时,须提供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项政策条款需制定配套措施或具体办法的,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协商制定,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所需的资金等由各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研究落实。(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项政策规定由市、县(区)分级落实。(三
)本文所涉及的各项政策国家另有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四)财政部门会同各牵头部门加强对资金奖励(补助)企业(项目)的监督
管理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
(五)同一企业(项目)符合本《通知》中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按就高原则兑现。
(六)各类会展活动(交易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流会、高层论坛等)实行提前告知制度,活动举办前10天内向市服务业发展局
报告、登记活动的基本情况,并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报告会展活动成果、成效等情况,作为申请政策的依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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