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要求,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会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床位缺口大;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要求

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康乐”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我市现有床位1.2万张,“十二五”期间新增床位1.8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从2013年起,在落实100岁以上老年人津贴的基础上,扩大到90岁以上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老年人。并对8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进行救助。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建设民办养老机构,并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市、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股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民生医院理疗康复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在德州职业技术学院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民政部培训中心德州培训基地和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作用,加大对现有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义工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义工队伍。

四、政策优惠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规划,通过适当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在地方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内安排资金等多个渠道,切实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鼓励各地整合各类资源,科学安排、统筹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与福利中心设施,将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等民政管理信息系统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市和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对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市级财政连续3年分别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按照山东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面积,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在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市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资金,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在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具体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另行规定。各县(市、区)要出台相关资金配套政策。

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养老服务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垃圾处理费、占用绿地移植苗木费、消防设施审核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地下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鼓励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

(七)加强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专门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省、市、县三级分别培训高级、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市级依托市民政干部培训中心、阳光大姐培训学校、宝丽洁家政服务培训学校、市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市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要对初级护理员进行培训,争取到2015年全员持证上岗。各级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

(八)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及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市内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房养老”新模式。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候鸟式异地养老”活动,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从2013年起,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市、县要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督导整改火灾隐患。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调研,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养老场所、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对政府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建立养老服务公示、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用途,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协会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订行业服务标准,积极开展质量评定、调解纠纷、信用评价、行业交流、调查处理违规行为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发展。

(三)强化安全督导。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加大对养老机构饮食卫生、消防安全和疾病预防等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养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德政办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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