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扶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祖代以上种禽生产进行补贴。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按照省政府规定,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按每只种禽15元标准给予补助,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按照40%、40%和20%的比例承担。

二、对父母代种禽生产进行补贴。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种禽场,按每只存栏种禽7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60%和40%的比例承担。

三、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按省相关规定每吨给予100元补贴,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按照40%、40%和20%的比例承担。

四、对标准化规模养禽场进行扶持。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3〕3号)有关规定,在现代畜牧示范园区和畜禽规模饲养标准化示范场(区)建设上,适当向家禽业倾斜。

五、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在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六、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实行封锁、禁运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七、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要促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制度,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提高家禽综合生产能力。

八、加强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科学宣传普及家禽及其产品的消费知识,正确引导市民增强禽产品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氛围,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里政策,尽快研究落实具体支持措施,确保全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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