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4〕5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201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规定要求。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0月)。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组织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数量、规模、油气排放情况等信息,建立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管理台账,制定辖区油气回收治理计划。
(二)治理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各区市根据辖区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所属企业分期分批下达治理任务,督促企业上报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回收治理任务。
(三)验收阶段(2015年1月—2015年6月)。采取区市全面验收、市级重点抽查的方式,由环保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具验收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有序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不影响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治理结果纳入2015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核和油罐车年度审验。
(二)严格标准要求。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治理设备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竣工后,经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场界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要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预留在线监测系统接口。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备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加强准入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增油罐车,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四、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负责制订方案、组织协调、督查通报等日常工作,组织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储油库、加油站项目建设审批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油气回收治理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检查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做好油气回收治理设备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消防监管和验收。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辖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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