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淄政办发〔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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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3 | 失效日期:2016-01-0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管理,规范液化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燃气法规和液化气钢瓶管理规定,现就我市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源管理,从源头控制液化气质量
目前,市场上液化气生产企业较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把气源关,选购液化气时,必须要求供气单位提供本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确保液化气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在充装、销售液化气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控制,不得掺混次品、缺斤少两或出售残液超标的液化气,损害用户利益。液化气运输单位要主动向液化气经营企业提供盖有液化气生产企业公章的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对不按要求提供液化气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的,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接收。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对液化气运输安全和液化气质量的监管,不定期检查液化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抽样检测液化气质量,确保液化气运输安全,液化气质量符合要求。
二、加强站点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严格开展液化气经营企业“三证”年检,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燃气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年检工作。对液化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设施未检测、气瓶超期未检测、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等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加强安全隐患跟踪复查,对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完善的,要依法撤销其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通过“三证”年检,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液化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加快实施淄川、博山、临淄、周村四区的液化气供应点建设工作,扩展液化气供应网络,扩大供气服务范围。液化气站点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全市公用事业重点工程,要按照市公用事业局《关于2008年度重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用3年时间,在全市设立200处规范的液化气供应点,取缔原有私设的不符合要求的供应点和流动气贩供应点,逐步形成健康有序安全的液化气供应网点。按照计划,2009年在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建设80余处液化气供应点,进一步扩展液化气供应网络,扩大供气服务范围。有关区、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液化气站点建设和更新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站点建设和更新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3、进一步提高液化气站点的建设标准,加快液化气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强化液化气行业安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液化气充装站数量多、规模小,多为个体经营,安全管理薄弱,服务水平低,制约了全市液化气行业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液化气站点建设标准,适当提高液化气站点建设规模,停止批准建设储气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站。要加快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大企业采取收购、租赁等形式兼并小液化气站,进行行业整合,充实安全管理和技术力量,提高行业安全水平。
三、加强液化气钢瓶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1、各液化气充装站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规范充装。对在本站充装的液化气钢瓶要逐一进行认真检查,凡是无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标志、未进行注册登记、非自有产权的钢瓶,一律不得充装。对于护罩用螺丝连接到瓶体的老式钢瓶,若瓶体上没有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一律按报废处理。各液化气充装站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合格的钢瓶,对使用者进行安全用气指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办理钢瓶使用登记,并自觉送检钢瓶。
2、实行液化气钢瓶塑封口管理制度。液化气钢瓶塑封口是指在液化气钢瓶充装质量检验合格后,使用专用的塑封套将钢瓶阀门进行塑封。实行液化气钢瓶塑封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非法倒气卖气等行为。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在6月底前配置安装钢瓶阀门封口机,使用专用的钢瓶阀门塑封套进行塑封。钢瓶阀门塑封套应标明企业名称、充装重量、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等。自2009年7月1日开始,未经塑封的液化气重瓶一律不得运出充装站,液化气供应站点不得销售无钢瓶阀门专用塑封套封口的液化气重瓶。
3、落实液化气钢瓶固定充装制度。目前液化气钢瓶的产权归属比较混乱,用户钢瓶定期检测意识不强,造成钢瓶超期使用,安全隐患较大。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作,通过折价收购等方式,实现产权由用户向液化气充装单位的过渡。充装单位要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档案,对钢瓶进行注册登记,全面落实向使用者提供安全合格液化气钢瓶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液化气送气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高服务水平,拓展经营方式,建立专业送气队伍,为用户送气上门,遏制无证经营和倒气卖气等违法行为。企业要与送气工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加强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服务管理,要公布送气服务电话,统一送气车辆和企业标识。送气工要自觉接受企业的管理,加强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文明、优质送气服务,并严格遵守燃气法规的规定,不得私自设立液化气销售点和从事倒气卖气等违法行为。
2、实行液化气送气工持证上岗制度。开展液化气经营企业送气工上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送气。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将本企业的送气工名单和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于6月1日前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要组织开展液化气送气工岗位培训,加强送气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液化气送气队伍,防止不法气贩冒充送气人员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今后所有送气工送气时必须携带上岗证,未取得送气工上岗证的不得从事液化气送气工作。送气工送气时要向用户出示上岗证,并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
五、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为全面整治液化气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市政府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市液化气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违规充装不合格钢瓶、倒气卖气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扰乱液化气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公用、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开展好清理整顿活动,重点抓好无证经营液化气、使用超期未检钢瓶或已到报废年限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液化气、销售无钢瓶阀门专用塑封套封口的液化气重瓶以及无送气工上岗证从事送气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液化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我市液化气经营市场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液化气管理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公用事业局作为液化气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调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钢瓶充装站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液化气储罐、压力管道、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市场经营管理等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高度重视液化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的管理工作。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液化气市场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液化气安全知识,引导广大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自觉抵制倒气卖气等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参与到液化气市场管理中,实行液化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市液化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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