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晋市政发〔2010〕8号
颁布日期:2010-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5月5日、5月17日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按照省政府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五年累计应下降25%,平均每年下降幅度是5.6%。

“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摆上突出位置,强化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节能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产业结构偏重、高耗能行业和企业占比重较大等因素影响,节能降耗目标下降的幅度仍然较低,不达序时进度。“十一五”前四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分别下降了1.24%、6.46%、5.63%和5.69%,累计下降17.78%,完成进度的68.06%。这两个指标均低于全省18.28%和81.23%的下降值。今年一季度,阳城国际发电、大唐阳城发电、福盛钢铁、天泽煤化工等1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费量不降反升,同比增长16.9%,使我市节能降耗形势更为严峻。

面对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严的措施,坚决打好打胜节能降耗攻坚战,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上半年大见成效,三季度达到进度要求,年底前全面完成。

2.目标任务: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8.9%。各县(市、区)万元GDP综合能耗目标分别是:

城区下降5.6%

泽州县下降17.18%

高平市下降15.36%

阳城县下降5.6%

陵川县下降5.6%

沁水县下降9.74%

三、重点工作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电力、炼钢、炼铁、电石、铁合金、焦炭等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

2.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市县两级发改、经信、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能评、环评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违反政策,为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以及“两高”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发放贷款,办理土地、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加快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及重点企业要认真抓好正在实施的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产。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节能投入机制,运用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和投入。财政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降耗能力的项目倾斜,以节能项目的成效来推动节能指标的下降。2010年,重点抓好晋城市恒光矸石热电有限公司“25MW机组低真空循环水供热技术改造工程”等50个项目的建设,力争实现年节能92万吨标煤。

4.强化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的用能监管。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办法,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重点抓好煤炭、电力、化工、钢铁、冶铸、焦化、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阳电、福盛、兰花、天泽等5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对50户耗能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加强指标监控,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实行节能“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帮助辖区内的重点耗能企业逐户算帐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行动,尽快扭转能耗高的被动状况。建立节能管理部门与企业联系制度,定期通报节能情况,指导企业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到年底城镇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积极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加强办公场所节能管理,建立内部节能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机关节能考核,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确保公共机构能耗比去年降低5%。

5.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要搭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新产品展示推广平台,在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一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企业装备水平,降低企业单位产值能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积极培育发展一批节能服务机构,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深入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节能电机,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

6.实施节能降耗应急调控预案。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立能耗预警调控机制,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耗能大户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今年在第三季度市县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正确处理好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做到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四、推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领导组进行了充实和调整。领导组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长是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是法定主体责任人。各县(市、区)要按照2010年的节能降耗目标,分解落实到企业,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工作落实的运行机制。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看住企业、盯住数字、该停则停、该关则关、确保完成”的总体要求,从源头上监控、从数字上控制、从措施上跟进,对高耗能企业进行摸底排队,适时进行关停,确保能耗下降。

2.强化考核问责。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2009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实行“一票否决”。凡完不成节能任务的县(市、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完不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予提拔重用,并视情况给予政纪处分;完不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领导班子不能受到年终考核奖励;完不成节能目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完成好的县(市、区)、单位和企业,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要在6月15日前,把如何完成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上报市节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3.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要求,成立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现场蹲守督促各用能单位依法开展节能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要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要坚决给予停产和关闭;要对2008年以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年综合耗能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进行能评检查,凡未经过节能评估及节能审查的、违反规定开工或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三季度,市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4.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改、经信、环保、国土等部门要把节能审查作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市经信委要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协调,统计部门要做好对能耗指标的测算与统计,市发改、建设、交通、财政、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

5.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好今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节能降耗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向社会提供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抓好典型培育和推广,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全市采取的节能行动。要积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和严重浪费资源的反面典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促进能耗全面下降。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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