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4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4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3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4号风暴”行动。现将《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4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全市严厉打击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4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特别是去年以来1、2、3号风暴行动成果,切实维护良好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3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4号风暴”行动。为确保“4号风暴”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文明开放、富裕和谐新临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违规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以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为方式,以纪律问责和依法惩处为手段,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率先转型、全力跨越、稳中求进、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本次行动覆盖全市,打击的对象包括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重点是: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2.坚决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行为;

3.从严规范露天采矿秩序;

4.严肃查处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违法行为;

5.严格煤矿关闭标准,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

6.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矿山的监管,对属于整合范围内的矿山,在整合期间,严禁以各种名义进行开采等活动;

7.加强对新建矿山的日常监管,坚决制止违规采矿行为;

8.对无证选矿厂、储煤场进行综合整治,斩断非法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渠道。

三、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阳泉“2·19”案件教训,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大排查打击力度,严查重处,严防死守,坚决打击、严厉处置各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特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26号)要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排查,从严整治,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组织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非法违法采矿点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国土、公安、监察、煤炭、煤监、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队伍,逐沟、逐矿、逐点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巡查、夜查和突查,特别是对以往群众举报过的案件、坑口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再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达到日常监管无空隙、无漏洞、无死角、无盲区。

(二)切实关实关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属于煤炭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由煤炭部门组织实施关闭;对已经移交的关闭矿井,要再组织进行一次“回头看”;对不符合关闭标准的矿井,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重新实施关闭、重新验收、重新移交;对属于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在整合期间,一律停产,严禁以各种名义进行开采等活动。关闭坑口要彻底炸毁坑口、彻底填埋井洞、彻底切除电源、彻底撤销设备,并树立标志、恢复地貌,切实铲除非法违法采矿滋生或复活的“温床”。

(三)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旦发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公安机关要立即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抓捕。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保护人员、望风人员,按共同违法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其无条件再干、无力再干、无胆再干。

(四)严格实施监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履职尽责,从严从细落实监管责任,不给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任何生存空间。对符合关闭标准的矿井,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由乡(镇)政府、矿山企业及国土、煤炭部门组成的监管小组的监管责任。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负有保护和监管责任,是本矿区范围内采矿秩序的日常监管主体,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在本矿区范围内进行巡查。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矿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是主要责任人。要把本次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制定措施、认真组织,全面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对排查发现或接到报告、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组织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关闭坑口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执行。

(二)国土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严格依法查处。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执法巡查各项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报告、举报后,立即立案查处,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函告相关部门。

(三)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细致、制止不及时、查处不认真、追究不到位的或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要立即依法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当事人进行抓捕。同时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禁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

(五)煤炭、煤监、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改正,严肃依法处理,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对属于煤炭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由煤炭部门组织实施关闭。

(六)运销部门要严把矿产品运销关,不得为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提供运输和销售条件。

(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执法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矿山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

(十)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严禁对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对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的,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有关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3月10日至3月21日)

各县(市、区)要迅速召开动员大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开展“4号风暴”行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以制度促成果。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3月21日至5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队伍,逐沟、逐矿、逐点再一次全面、集中排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法查处,从严打击。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检举、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力,真正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应,有力推进“4号风暴”行动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务于4月26日前将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统计表(附表1-9)报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领导组办公室(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联系人:张江红、张志欣,电话:2517065)。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5月26日至6月20日)

市政府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本次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特别是对重点县区、热点地区、突出问题将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最后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4号风暴”行动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进行推广。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认真开展“4号风暴”行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本次行动。要把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列入当前和今后的重点工作,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措施不硬,行动不快,打击不严,效果不好的县(市、区),要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临发〔2007〕9号)进行责任追究。

(三)多措并举,严查重处。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确打击,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确保行动效果。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同配合,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多管齐下,露头就打,严惩重处,使非法违法采矿者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精神上无胆再干。

(四)打防结合,保持长效。各县(市、区)要以“3号风暴”行动为基础,全面部署“4号风暴”行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彻底根除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确保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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