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12〕24号
颁布日期:2012-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国土局、市监察局牵头,联合市公安、煤炭、煤监、安监、环保、工商、人社、电力、铁路、运销等有关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朔州的总体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采取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方式,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煤炭资源整合成果,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维护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

工作重点:对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打击,依法处理;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要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对露天开采煤矿要组织排查、从严规范;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对关闭矿井要严格标准、关闭到位,从严监管。同时,各县区还要加强对新建矿山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规采矿的行为,对无证选矿厂、堆煤场要综合整治,斩断非法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渠道。各县区在全面开展以上重点整治的基础上,要结合当地实际,牢牢把握本县区、本部门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切实加以落实,认真整治。

三重点县区

本次专项整治覆盖全市,各县区均要按要求,全面组织专项整治。朔城区和山阴县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要重点整治以各种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私挖滥采氧化煤、无证开采等行为。要制定方案,统一组织,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县人民政府责成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排查监管。要动员发动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措施,按要求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接到报告、举报或排查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制止、立案、查处、处罚、取缔、关闭、问责、整改、恢复等各项工作。

(三)国土部门要牵头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移交司法部门对违法人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

(四)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的行为发生。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依法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六)煤炭、煤监、安监等部门要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反规程等违规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通报国土部门予以查处。对违法采出的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止流入市场。

(七)环保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

(八)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对参与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务工人员,按共同违法论处。

(十)电力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一)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16日—2012年4月20日)

各县区要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县级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月21日—2012年6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行为,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彻查违法行为和违法人。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出、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阶段:市级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6日—2012年6月30日)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不走过场。要对重点县区、热点地区、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查办。要督促各县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工作不力的县区,要约谈政府主要领导,责令立即改正。要制定标准,组织对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第四阶段:迎接省级抽查验收阶段(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15日)

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各市重点县的比例不低于30%,在7月初将组织督察组进行全面验收。凡发现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违法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将全省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约谈有关政府主要领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圆满通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强和调整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突出问题、要害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查处效果。要重点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用纪律手段全方位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起监管的主体职责,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用法律手段督促企业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各职能部门要全力以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履职到位。

(三)打防结合,保持长效。各县区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有效保证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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