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朔政办发〔200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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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和朔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09〕3号)安排,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第三阶段,现就做好第三阶段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通过以县区政府为主、行业管理部门配合、联动检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各县区政府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工作;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通过停产整顿,消除隐患;对证照手续齐全的企业、通过隐患排查和整改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通过整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全市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全面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主要任务
(一)继续进行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实行分类整治。
1.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查摸底,按照无一遗漏的工作要求,补充上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排查摸底企业名单。对已经排查摸底的企业资料进行细致审核,制作电子信息档案。将新排查摸底的企业、三类企业所属类别发生变化的和已经实施关闭的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2.实施分类整治。
(1)各县区对排查出的需要关闭取缔的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取缔关闭,确保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2)对列为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督促其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县区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整改销号。对所有停产整顿的企业,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对停产整顿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束后,组织专家会诊,由县区政府组织专家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以后,提出复产复工验收意见,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区长签字上报市行业管理部门,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一是对于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对于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三是对于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3)对排查出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是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二是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分类整治检查中,发现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由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证照,依法审查处理。
(二)进行联动检查。
1.积极配合省政府联动检查工作。进入5月下旬,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动检查组将来我市进行联动检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指派专业人员随同联动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1)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
(2)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排查出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3)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所抽查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2.及时处理联动检查反馈的意见。各县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省政府联动检查组指出的问题,要专门研究处理办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省政府联动检查组进行反馈,遇有疑难问题,及时向当地县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汇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将所反映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的联动检查、分类整治时间为6个月(5-10月份),具体安排为:
(一)工作准备阶段:5月份。各县区、各行业按照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整治内容,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整理审查各县区“三类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分类整治阶段:5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县区对各类企业按照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加强监管进行分类整治。配合省政府联动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县区分类整治落实情况。
(三)汇总分析上报阶段:10月下旬。总结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的工作,分类、汇总相关资料。全面分析,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为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详实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分类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负责,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结合起来,严格行政执法,认真组织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组织专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措施。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本行业的有关证照检查发放、暂扣、吊销以及安全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积极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其他正常工作同步推进。
(二)认真细致,严格整治。各县区要按照检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专项整治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处理。
(三)广泛宣传,公开信息。要依托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安监网站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简报等,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严格执法,廉洁自律。专项整治第三阶段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县区政府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进行严格整治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区、行业管理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要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5、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联动检查组对生产经营单位、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经有关专家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每月将工作开展情况于当月25日前上报至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于10月中旬将第三阶段工作总结后上报至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电话:6886872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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