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消防安全。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吉林德惠“6.3”、山东寿光“11.16”等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教训,严厉打击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坚决取缔关闭。进一步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保持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作坊,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治理重点
1、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的厂房、库房、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三、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广泛宣传,召开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5年1月26日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并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记录表》(附件1)。要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排查登记表》(附件2),于2015年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登记造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2月10日前)。2015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发动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公告内容及格式由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相关企业、作坊要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经营业主牵头的消防安全组织,对照附件3所列标准,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作坊消防安全自查表》(附件4),逐条逐项查核登记。2015年2月10日前,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整改完毕,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2月26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集中精力,铁腕整治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部门,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明细表》(附件5)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明细表》(附件6)并向上级政府报送。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办)、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明确落实隐患整治责任。
集中整治共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结束,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存在的普遍性、常见性消防安全问题。集中消除一批火灾隐患,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作坊,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作坊,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作坊。
第二阶段从2015年4月至2015年底结束,要在持续深入推进第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存在的体制性问题,严格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的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集中培训阶段(2014年12月26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经营业主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工作职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督促隐患整改。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二)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清所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的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情况,动员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派出工作检查组深入所属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有针对性地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关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要推动消防安全与信用评定挂钩,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隐患整改。
(三)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是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出消防安全承诺,认真对照治理重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主动消除隐患。要全力提升员工自防自救能力,每周至少开展2次防火自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培训情况要登记造册并制作档案备查。涉及火灾高危险性的单位要签订工作责任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职责。重要节日和活动期间,要加大企业内部防火巡查频次和力度,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必须明确整改计划、资金、责任、时限,确保隐患整改措施稳步落实。
(四)落实宣传教育培训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整治公告,开设专版专栏,集中播发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动态、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公开曝光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重大火灾隐患。行业部门要充分结合自身特点,健全行业内部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机制。社会单位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和单位火灾危险源,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此次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及时统筹协调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三)加强信息交流。各县(市、区)要明确工作联络人,建立上下级政府间及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2015年12月26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联络人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15年1月26日前,上报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2015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报当月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8);2015年12月25日前,报治理工作总结。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