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
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配置,切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与公正,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推行校级领导和教师区域内交流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教人〔2010〕138号)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交流工作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区)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内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科学安排,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创新机制体制,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稳步推进城乡教师交流进程。
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要与学校的核编定员和岗位设置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合理退出与录用补充相结合,与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相结合,个人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三、交流办法
(一)交流条件及范围
1.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学校任教(任职)满6年以上的教师以及校级领导应进行交流。
2.教师交流原则上在完成一轮教学任务后方可进行。
3.积极鼓励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教学业务骨干到薄弱学校、农村学校交流任教。
4.对于不在交流范围,本人自愿交流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交流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要严格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交流。每年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的人数应控制在本区域内中小学专任教师人数的10%-15%之间。
(三)交流形式
1.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的交流,采取个人自愿交流和组织安排交流相结合的办法。自愿交流的校级领导和教师,可提出交流意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其交流。未提出交流意向的符合交流范围的校级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交流。
2.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的交流,主要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进行。市直属中小学校级领导和教师的交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积极创新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的形式和途径,增强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通过广泛调研,集体研究,制定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实施方案。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扎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交流的范围和条件、交流的比例进行交流,坚决杜绝为交流而交流,为晋升职称而交流,为完成任务而交流等简单、无序的交流方式,确保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规定
1.交流要在编制范围内进行,要将交流比例控制在10%-15%之间,不能低于10%,也不得高于15%。
2.严格执行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6年的规定,超过6年的要进行交流。
3.校级领导和教师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要具有异校交流经历。
4.从2015年起,符合交流条件和范围的校级领导和教师,在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高一层级岗位聘用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经历。
5.在评选特级教师或市级(含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教师荣誉称号时,被评选人须具有异校交流经历。
(三)强化考核管理
1.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强化对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过程的考核和目标管理。
2.考核结果要与学校的年度目标考核和校级领导的提拔、续聘、交流、绩效考核挂钩,对在交流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校级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3.对完成任务情况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明显的交流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优先,聘用高等(层)级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评选各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及各类教育教学类荣誉优先,干部提拔任用优先。
4.对交流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5.对拒不接受交流或在交流期间拒不到岗、擅自离岗、私自雇人顶岗等严重违纪违规的校级领导和教师,要按照相关政策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四)提高队伍水平
1.各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要挖掘学校内部潜力,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
2.要建立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优质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及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通过听课评课、教学示范、经验分享等多种方式帮助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教师快速成长。
3.要主动关心交流校级领导和教师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认真解决交流教师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维护交流教师的权益,做好教师队伍稳定工作。
(五)政策宣传和经验总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和师资均衡配置的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教师更新职业观念,自觉履行义务教育学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的职责。要认真分析和总结交流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交流教师所取得的成绩,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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