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非税收入、中省专项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采购。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由市、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我市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三、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四、严格政府采购申报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办理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五、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管委会的政府采购执行市级限额标准;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凤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的政府采购执行县级限额标准。
六、省属驻市、县(区)预算单位执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由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市属驻县预算单位执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在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宝鸡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1.货物类
⑴电子化办公设备。包括传真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视频会议设备等;办公消耗用品硒鼓、墨盒、碳粉、复印纸、打印纸等。
⑵各类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厨房设备、床上用品等。
⑶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空调机、洗衣机、微波炉、电磁炉、吸尘器、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⑷网络及存储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磁盘阵列、磁盘柜、带库、磁带机、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U盘、移动硬盘。
⑸通用软件及软件开发设计、升级。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⑹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卡车、载客车、摩托车、电瓶车等。
⑺印刷设备、照排设备。
⑻电梯、起重机、锅炉、中央空调机组。
⑼煤炭。
⑽工程机械、园艺机械、环保设备、农林水设备。
⑾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⑿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
⒀通信、通讯设备。
⒁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档案设备。
⒂公用制服。
⒃各类图书。
⒄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制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⒅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工程类项目的配套物资。
2.工程类
⑴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⑵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
⑶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环保工程。
⑷污水、垃圾处理。
⑸土地整理、恢复及农林水工程。
⑹系统集成及信息网络工程,包括硬件系统集成、智能建筑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安防系统集成等设备系统集成及应用系统集成等。
⑺其他适合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工程。
3.服务类
⑴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装饰装潢。
⑵会议及接待。
⑶印刷、出版及宣传服务。
⑷规划、设计及监理等社会服务。
⑸软件、网络服务费。
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健康体检。
⑺社会中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决算、公产拍卖等。
⑻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⑼合同能源管理。
⑽其他适合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⑴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⑵疫苗、医疗器械及康复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
⑶地质勘查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气象设备。
⑷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保密设备。
⑸电力设备、发电设备、光伏照明设备。
⑹专用车辆。
⑺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
2.工程类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2000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实施采购。纳入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审批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1万元、县级5000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市级5万元以上、县级1万元以上的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县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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