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汉政发〔2009〕26号

狂犬病是国家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由狂犬病病毒侵入人或动物的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属于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主要传染源为犬类动物。人感染狂犬病后一旦发病,无药可救,死亡率达100%,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烈急性传染病。今年以来,我市犬类伤人事件频繁发生,全市已有5900多人被犬咬伤,特别是汉台、西乡、洋县、城固等县区发生了被狂犬咬伤后没及时接种狂犬疫苗而感染狂犬病,已有7人死亡,狂犬病已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5月23日起至6月23日,在全市城乡集中开展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狂犬病的自我防范意识。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人与犬类的接触,避免被犬类咬伤或抓伤。被犬类或其它动物咬伤的,应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院诊治,在6小时内进行伤口处理和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二、强制实行犬类免疫。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逐级落实责任,对辖区内未经免疫的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并办理免疫证,进行挂牌登记,一律实行圈养或栓养。犬只饲养者要主动配合,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或不实行圈养或栓养的犬只,一律强制捕杀。对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快从重予以处罚。

三、严格犬类管理。各犬类饲养者对经过免疫的犬要立即实行拴养或圈养,并主动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挂牌管理。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发现一律予以强制扑杀。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立即关闭所有犬只交易市场、取缔犬肉交易摊点。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只或其他动物患有疑似狂犬病,都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农业和卫生部门报告。患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和其他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剥皮、食用、出售。

五、加强狂犬病疫情防控和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防控狂犬病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狂犬病防疫知识。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咨询、监督举报电话:262637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2213096,2214923;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2244198;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咨询、监督举报电话:12319)

六、严肃防控纪律。对在狂犬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蔓延扩散,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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