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满足城市居民出行需求,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3年左右基本实现“运行规范化、经营公司化、线路网络化、车辆舒适化、调度智能化、服务标准化”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城市交通环境,让公交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

(一)通达水平:中心城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边缘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2公里/平方公里,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61%。

(二)快捷程度:城区东西间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南北间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25分钟。同一线路公交发车间隔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市民候车时间根据线路长短、人流密集程度情况控制在8-12分钟以内。

(三)环保要求:优先发展节能环保型车辆,大力推广使用双燃料公共汽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必须达到“欧III”标准。

(四)优质高效: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公交出行在城市交通总出行量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8标台,公共汽车准点率达到90%以上。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在对辖区公共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编制和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充分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同步进行。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公交场站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实现“公交优先”的重要保证。要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变目前公交场站严重不足的局面。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建设公交停车场、保养场;在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小区,设置公交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同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停靠点。

调整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按照“优先发展公交车”的要求,及时增加公交线路和车辆,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积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发展,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衔接换乘,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四)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科学设置公交车优先(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合理统筹公交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交优先(专用)车道要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加大监控和执法力度,确保公交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

规范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

1、规范行业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运管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工作。要优化公交线路和运力配置,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新上线路、更新车辆必须实行公车公营,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运输企业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明确公交客运企业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和义务,统筹好公交客运企业盈利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城市公交社会公益性。

2、严格市场监管。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

3、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加大对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力度,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做到诚信经营、文明行车,全面提升服务水平,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四、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局: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对新建和改造城市道路要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和公交专用道;在城市开发区、校园区、大型公共场所以及大型居民小区,规划配置公交场站设施;对规划确定的公交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公交港湾等公交项目用地,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用地。

(二)市交通局:编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公交站点建设,适时增开公交线路,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区域,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逐步推进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三)市建设局:在新建城市道路项目中将公交枢纽站、公交专用道和公交港湾等建设项目一并纳入设计和施工。

(四)市城管局:积极配合做好公交站牌设置有关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打击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查处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强化公交站点(牌)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站点(牌)整洁卫生。

(五)市交警支队:在具备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条件的道路上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适当限制非公交车辆的通行,并加强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监控系统,对占用公交优先(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

(六)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负责审核年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支出情况,并给予适当补贴。

(七)市物价局: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和监管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八)市国土资源局:保障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九)市人社局:监督公交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执行工资标准。对公交企业执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的足额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发改委:将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时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审批和备案。

五、加大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支持力度

1、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每年筹措一定资金,用于城市公交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新车购置补助,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适当予以补贴;同时可采取企业贷款、政府贴息的方法加大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2、健全保障体系。借鉴省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资格、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体系,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3、完善价格机制。建立规范的城市公交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公交票价要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

4、加强政策扶持。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免征相关的费用或给予相应的优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5、建立燃油价格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油价上涨后的价格补贴,根据上级出台的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公交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协商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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