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今年以来中省出台的系列预调微调政策措施及我市贯彻落实工作建议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今年以来中省出台的系列预调微调政策措施及我市贯彻落实工作建议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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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今年以来中省出台的系列预调微调政策措施及我市贯彻落实工作建议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就今年以来中省出台的系列预调微调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汇总,并提出了具体工作建议。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跟踪问效,严肃问责,促进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今年以来中省出台的系列预调微调政策措施及我市贯彻落实工作建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困难局面,今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预调微调政策措施,现作以简要梳理,请各县市区、各部门围绕“十抓十促”举措,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稳增长方面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2)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3)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
(4)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5)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6)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7)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8)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9)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10)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11)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12)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13)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14)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1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16)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17)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1)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2)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3)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
(4)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5)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6)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
(7)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适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倾斜,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
(9)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10)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3.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
(1)定期发布引导支持展览会目录,科学确立重点展会定位,鼓励产业特色鲜明、区域特点显著的重点展会发展,培育一批品牌展会。
(2)对属于税收政策范围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
4.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
(1)完善云计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云计算服务企业申请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2)对符合布局原则和能耗标准的云计算数据中心,支持其参加直供电试点,满足大工业用电条件的可执行大工业电价,并在网络、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保障,优先安排用地。
(3)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云计算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4)将云计算企业纳入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加大农业专项资金投入整合力度,集中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重点扶持粮食生产、畜禽养殖、农机服务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引进优良品种,开展试验示范,推进集约化经营。
(2)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优先用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上市奖励、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
(3)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4)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复垦整理以及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可优先安排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生产经营的区域实施。
(5)设立龙头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由企业分年度归还股权投资。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等不收取费用.
(7)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8)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6.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1)对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后可将外贸企业退税审批一并下放。
(2)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对信用差的企业从严审核。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血管支架、电动自行车、喷涂机器人等产品退税率,对生产过程存在污染的含硼钢类产品取消退税。
7.盘活和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财政资金
(1)统筹使用的财政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倾斜,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农村贫困地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2)对存量资金较多的部门适当调减来年预算总额,清理整合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各部门专项资金,对专项用途资金实行清单制管理。
8.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
(1)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3)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9.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
(1)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约2分钱。
(2)实行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将全国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1.8分钱,减轻企业电费负担。
10.适当降低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
自5月1日起,依法适当下调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
二、促改革方面
1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1)继续清理和压缩现有的前置审批事项,将其中的大多数改为后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实行目录化管理制度,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
(2)建立部门和地方协同联动的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制度。
(3)在取消或下放审批核准事项的同时,尽快下放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权限。
(4)建立统一代码制度,在项目受理时自动生成唯一代码。
(5)实施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建设进度信息在线备案、监管结果年度报告制度。
(6)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等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设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
(7)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1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专项债券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2)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3)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项目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国家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4)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5)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专项债券时,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6)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专项债券时,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7)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专项债券时,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8)鼓励四个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13.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1)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2)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3)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4)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
(5)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起草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区域政策和扶持意见等,都不得突破国家和我省统一的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全省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6)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和预算管理。
(7)全省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方式。政府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8)市县级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
(9)全省各级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14.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2)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
(3)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15.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在全国配备乡村医生。
(2)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
(3)对乡村医生开展免费培训和脱产进修。
(4)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
(5)财政根据核定任务量和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等给予补助。
(6)将2014年、2015年对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继续重点倾斜。
(7)分级设置各类公立医院,县级原则上设1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1个中医类医院,地市级和省级按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地市办和省办的综合性医院。
(8)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优先加强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9)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10)优先加强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16.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1)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
(2)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3)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17.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
(1)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
(2)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
18.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1)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2)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
(3)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00元。
(4)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千立方米200元。
(5)上述四条改革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19.进一步完善铁路货运价格机制
(1)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2)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
20.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1)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3)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减免本地区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21.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1)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下放宅基地审批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审批。
22.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汽车电子集成系统、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
(2)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和放宽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三、调结构方面
23.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
(1)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应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省级各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应予以优先支持。
(3)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专项资金,引导、扶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
(4)对企业兼并重组业务符合有关规定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5)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相关法人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依法免征增值税。
(6)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省内各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7)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4.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2)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
(3)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4)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25.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申请成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2)继续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给予支持。
(3)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引进战略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
(4)鼓励金融、能源等领域的富余存量资金有序地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26.支持发展“众创空间”
(1)在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孵化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2)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3)发挥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和财税政策作用,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培育发展天使投资。
(4)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机制,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5)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产品和服务。
27.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
(1)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10大领域,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提高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
(2)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制造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3)推出中国制造重点领域升级方向绿皮书目录指引,动态调整、滚动推进。
28.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1)简政放权,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2)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给予同等就业创业扶持。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外方持股比例限制。
(4)推进网络购物、网络化制造和经营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成长,建设促进居民消费的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实体店与电商、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
29.加快发展服务贸易
(1)重点培育运输、通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服务贸易,推动文化艺术产品出口。
(2)支持有特色、善创新的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培育有国际影响的服务品牌。
(3)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打造服务贸易新型网络平台。
(4)有序放开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推动服务业双向互惠开放。
(5)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
(6)结合“营改增”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引导服务贸易企业运用金融、保险等工具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30.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
(1)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矿项目。
(2)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
(3)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
(4)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
31.支持生物柴油产业发展
(1)以同期军队和国家储备用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作为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车用燃料生物柴油结算基准价格。按照同质同价原则,生物柴油调合燃料零售价格执行同标号车用柴油价格政策。
(2)对生产原料中废弃油脂用量所占比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物柴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年产生物柴油10万吨以上生产项目酌情按照高限给予补助。
(4)生物柴油推广使用量不计入当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能源消耗总量。积极推动生物柴油产业碳排放权交易,减排量纳入地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考核体系。
32.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1)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①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②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自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①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
②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
③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33.电池、涂料开征消费税
(1)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34.《存款保险条例》公布
(1)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四、惠民生方面
35.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1)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并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投资比例从10%提高到20%。
(2)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从中央管理企业的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
(3)将基金的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上限由5%提高到10%,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参与力度。
(4)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并按照银行存款管理。
36.保障和改革残疾人民生
(1)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优先保证残疾人基本住房。
(2)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超比例安排的给予奖励。
(3)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4)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公共服务,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
37.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1)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2)加快民办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3)严格落实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职业院校。
(4)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对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作价入股企业。
(5)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38.我省实施省内异地医保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其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等政策,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2)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探索利用社保卡,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中,方便参保人员使用。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科学认识新常态,积极适应新常态,着力改革创新,着力转型升级,着力民生改善,继续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理性把握我市发展态势,抓住机遇,主动作为,积极将政策转化为重大项目、转化为生产力,努力放大系列政策措施的引导带动效应,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今年以来中省出台的系列预调微调政策措施汇总表
附件下载:33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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