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范围
(一)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为目的,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动服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2年12月底前,用一年多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三)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重点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分类指导,摸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属地化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坚持依法规范操作,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努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改革进展时间安排
(四)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成立省、市工作机构;摸底调查我省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召开各市基层经办人员、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宣传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政策。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制定、实施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企业改制方案;落实改革成本;做好企业界定、职工身份认定、资产清查、审计评估、劳动关系处理、社保接续等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处理改革、改制遗留问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时行全面验收、总结。
四、改革方式
(五)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六)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和依法破产。
五、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七)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八)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九)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截止时间以2011年6月30日为限。在截止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十)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合理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六、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基在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三)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四)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执行。
(十五)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改制时一次预留,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六)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或作为主办国有企业债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七)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举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其余由市、县(市、区)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市、县(市、区)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八)对于原主办国有企业已经关闭或破产,且无资产、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厂办大集体,由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在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后,可直接将各级财政补助金打入个人账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社会保障政策
(十九)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一)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设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二十二)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
(二十三)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交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五)成立陕西省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由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信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各设市区也要成立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相应工作机构。
(二十六)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以设区市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央、省属和地方各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统一提出本行政区域改革实施方案。
(二十七)各设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经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八)主办国有企业负责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设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二十九)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路面和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省国资委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批,其他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报同级财政局备案。
中央和省属企业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联系,改革方案应与所在地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
(三十)制订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对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集体资产处置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于长期停产放假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不健全、无法组织召开的,相关改革事项也可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核,但改革方案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同时征得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的同意,并提前15天进行公布。
九、工作要求
(三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审计、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三十二)对厂办大集体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等不法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三)为鼓励各设区市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工作,对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和省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15%;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省财政补助13%;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12%;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三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职工人数多、企业情况复杂,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致周密安排,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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