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

榆政发〔2013〕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

(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每年从6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在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强化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下达预算,逾期未下达的,安排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截至9月底仍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连续两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四)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年初预算确定后,除重大紧急事项确需追加预算外,当年不再安排新的专项支出。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政府提交新的专项资金申请,政府不再受理各部门提出新增专项资金的会议提案。

二、全面实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今后,全市各级财政所有专项资金都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滚动管理。“项目库”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并实行首提负责制、项目备案制和谁评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快建立部门项目库。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排序,建立本级部门“项目库”,并逐级上报。所有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经过论证、评审和公示。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省市有关政策,对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择优排序,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依此编制市级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加快建立财政项目库。建立本级财政“项目库”,财政“项目库”要具备全面性、真实性和指导性,最终作为确定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省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对市级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按程序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择优排序,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依此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

三、切实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力度

(一)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从2013年起,打破专项资金基数,根据标准和实际需要,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已到期、任务已完成和失去政策依据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并予以取消;对继续保留和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核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预算支出。

(二)做好专项资金的归并、整合工作。对符合中省市政策目标,使用方向相近、归同一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予以归并。对支持方向相同或相近,但归不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政府统一归并整合,打破部门、行业界限,予以整合,统筹使用。

(三)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重点。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整合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采取规划整合、项目整合、板块整合的方式,统筹公共预算与基金预算、中央与地方、财政与基本建设等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优先保证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资金需要,重点用于城市建设、教育、生态建设、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三农”等民生的支出需要,保证支持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

四、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一)各级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和前瞻性,提早筛选项目,建立本部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建成后,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督促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省市相关政策,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建立财政“项目库”,并依此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设计,督促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对各类个体民营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防止出现多头申报、重复安排的现象,坚决杜绝以各种方式、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最后审核把关的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设定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条件。

(四)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筛选、“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要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通报制度,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五、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制度,逐步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要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

(二)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通力合作,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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