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文号:榆政发[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榆政发[2012]1号

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开发,部分重点产煤区域出现了大面积采空区和自燃区,不仅对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也造成大量煤炭资源的浪费。为了彻底消除采空区和自燃区安全隐患,充分回收利用煤炭资源,积极构建和谐矿区,省市先后召开会议,研究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11年第142次专题会议纪要和市政府2011年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规范全市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纪要精神,按照“县区为主、市上审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为确保采空区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政府有关纪要精神,结合我市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实际情况,市上将研究制定榆林市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编制相关治理规划,推进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从即日起,各县区政府立即停止审批各类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治理项目;已经批复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要立即停工。

四、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以治理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私挖乱采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盗采国家资源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圈占、非法转让、炒买炒卖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土地等违法行为,确保治理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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