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文号:沪人社专发(2009)37号
颁布日期:2009-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09)37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人才资源开发,推进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卫生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本市社区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分级分类改革,研究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化农村乡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开发社区卫生人力资源,稳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鼓励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二、评审机构

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卫生高评委”)为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并根据评审专业需要,下设若干学科组。“社区卫生高评委”负责本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社区卫生高评委”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局。

三、受理范围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1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申报医师类、护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注册资格;

4、任职期间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5、岗位实绩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二)学历、资历

1、正高级

(1)具备规定学历

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的学历,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不具备规定学历

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7年以上。

2、副高级

(1)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2)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3)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

(4)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三)学术论文水平

1、正高级

在任现职期间,具备规定学历的,论文2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论文3篇。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一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并承担区(县)卫生局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申报的科研课题、科技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鉴定。

2、副高级

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

(四)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

1、外语(医古文)考试: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申报人员应取得卫生类B级英语考试或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凡申报中医、中药专业的人员,须参加本市组织的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职称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累计10年以上,目前仍在该类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已经从本市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到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并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以不参加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考试。

2、职称计算机考试: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五、单位考核

申报单位应成立考核、评议小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地撰写考核意见、列出考核等级。工作业绩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学科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具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相关专业技能:熟悉社区预防工作基本流程和规范,具有上海市“社区康复”或“公共卫生”或“健康教育”等技能岗位培训证书及相关的技术能力。

(三)带教方面:具有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业绩考核:申报对象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200工作日以上。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工作时间不少于104个半天,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社区健康教育、社区重点人群保健、社区计划生育指导等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六、申报材料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表》1份(市卫生局制);

(三)主送论文或课题(附“论文宣读表”);

(四)有关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毕业证书;

(五)外文、医古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六)申报医师类、护师类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供有关执业证书;

(七)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八)本人身份证。

申报中的学历、资历、论文等材料,截止日期均为评审当年度的6月30日。

七、申报程序

由申报人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经单位考核、评议,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内推荐,推荐前应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各区、县卫生局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报评审受理机构。评审受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资格证书

凡经本市“社区卫生高评委”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证书,仅作为本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依据。

九、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关于修改〈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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