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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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25号
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种类
(一)突发事件信息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应急日报信息
各县(市),地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必须每个工作日(夏季20:00,冬季19:30,北京时间)前向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日报信息,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非工作日,有突发事件发生时,也必须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予以报告。
(三)应急管理工作信息
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和地区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实际成效、典型案例及工作建议等。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或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置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特殊情况,如事件原因、结果等尚不明晰,可先报已掌握的实际情况,相关信息随后迅速续报。
(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对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确定信息报告人员,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县(市)政府,地区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在两周内对事件处置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估,并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整体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应急过程、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经验总结等。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县(市)或有关部门(单位)应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结果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县(市)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三)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小时内向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县(市)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并说明具体原因。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兵团、铁路、石油、民航等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也要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在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按上述时限要求,向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
四、落实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信息报送通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应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以综合衡量和评价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对接报的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择优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信息被采纳将编发在《和谐新疆》或《新疆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供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区领导参阅。
(二)责任追究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为此,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实施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信息报送方式
各县(市),地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通过协同办公OA系统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时,可先电话报告,再进行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请兵团第十三师、中石油吐哈油田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车务段、哈密机场各确定1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络员,并于6月10日前,将其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信息报送联络员:郭建顾云新
联系电话:1899968003615199567110
0902-2237082(传真)
夜间和节假日值班电话:15199567110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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